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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清算纠纷股东不知公司注销如何主张权利

对方已经起诉了?你作为股份是否参与经营,都需要承担责任,你承担责任完毕后可以找其他股东追偿
没看懂什么意思?

企业清算纠纷股东不知公司注销如何主张权利

2,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被告的答辩意见有道理,但还要看当初的承诺的具体内容,看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原告虽三次在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但该公告针对的对象是已经被注销的云海公司,未针对两被告,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个说法正确。

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3,股东清算责任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股东清算责任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4,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合伙人在内部对其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公民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当订立明确的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亏负担等作出约定;在终止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债务分割时,且所有的合伙人仍应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   1.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2.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如果判决股东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适用何种程序不仅无法律依据,且判决所确定股东承担的清算责任实际上只是行为上的责任,股东如果不实施清算行为,是否可以依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尚值得商榷。   3.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同时,法院如果在确定股东承担个别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再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显然又是浪费诉讼资源。

6,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

第一,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时效起算时间,故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当然也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二,清算赔偿责任是基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的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即怠于清算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是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审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包括股东怠于清算的消极行为,以及由此造成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等事实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第三,由于相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实因案而异,个案事实因素均可能会对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产生影响。包括上述三种观点所对应的基本案件事实,都可能成为个案审查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因素。因此,审查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要结合个案因素综合把握.
公司清算期间未登记,分三种情况(1)公司清算期间没有通知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没有公告的,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的投资人承担债务(我理解应当是承担如果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分得的相应份额),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2)公司通知了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经过公告,经过清算后资不抵债,债权人丧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没有意义。(3)公司通知了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经过公告,经过清算后公司资产还有剩余,公司的投资人取得了公司的剩余资产。这种情况下请求权是否丧失还不好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都有可能,诉讼时效适用2年的规定。

7,工程清算中甲方与乙方和丙方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确实对结算已签字盖章办理完毕,丙方应找乙方解决,因为最后结算甲乙双方肯定相互有算多的也有算少的,总有相互妥协让步的地方。那乙方把自己合算的都自己留着,自己不合算的都推给甲方,全世界建筑业也没有这样的好事。上面说的是于情,于理来讲肯定是丙和乙有合同,丙和甲没合同。严格说来丙和甲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丙和乙的量不管多少,与乙和甲的量没有关系,有本事乙就去多要,多要来的丙也不眼红,丙只要丙自己的那一份。乙自己要少了,那只能责任自负。打个比方,如果我自己判断失误,高价买了一台电视,想转让给你,那咱们两个的买卖一定是按市价公平合理地进行,和我买贵了有什麽关系。如果所有人自己买贵了都能高价转卖,卖低了都能更便宜地买回,那全世界的人都成了百万富翁。
甲方只需要向乙方负责,因为他俩有合同关系,而乙方才应该对你负责,因为乙方与你有合同关系。在你没有提出工程量误报的问题之前,甲乙双方已经完成结算。这就说明甲乙双方的该分项工程的合同结算已经完成。你找甲方甲方才不理你呢。既然乙方没有和你进行结算,所以该要的就要。乙方没要到误报的这一块不能算是你们的责任,谁让他们没有进行复查呢。所以说,该要就要别客气。
并不当然就立即停工。 因为纠纷还未经法院审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还没有决定。不是说你起诉我,我就必须要停止手上的一切活动到等法院的判决。 如果他们的施工给你的生活带来了影响,你要想他们停工可以在起诉时先申请“先予执行”,让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让他停工。再等待判决的结果。 你还可以通过110来给协调,给他们限制一个开工和收工的时间,以免打扰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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