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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家对劳务派遣合同有那些规定

你好,国家出台的有《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不会,《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用工形式有明确规定。

一国家对劳务派遣合同有那些规定

2,请帮忙看看劳务协议的有关条文谢谢

我觉得有两个问题:第一,标准工资为1366元,其中还包含绩效考评的绩效工资。换句话说,一旦这条写进协议,无论他考核多少分,你们都得给他1366元,这不合理吧,起码没起到绩效工资的考评作用。第二,关于“劳动纪律”,不如叫成“岗位纪律”之类的名词,更贴切些。规章制度员工是必须遵守的。关于报酬、纪律等用不用写明,劳务协议以双方商议为主,还是写明比较好,因为毕竟不是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也不多,关键是双方情投意合就可以了。

请帮忙看看劳务协议的有关条文谢谢

3,请问劳务派遣这一块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麽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称为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上班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交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含社会保险费)等。 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每月,发给900元,扣除各项保险,还剩余700多元,符合劳动法规规定。

请问劳务派遣这一块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麽规定的

4,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四)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五)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5,新劳动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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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按照程序办都能拿到.不行的话就向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关于新劳动法签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7,最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进入倒计时,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实施条例尽快出台。昨天,本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独家了解到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并获悉国家正在抓紧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据悉,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   为了让更多关注《劳动合同法》的读者了解实施条例制订的最新进展和内容,昨天,本报记者专程请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解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条款内容。   [解读重要条款]   -连订二次固定期合同,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单位须答应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关人士对新法中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是不是一定要签"的问题意见不一。有人士认为,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提出后,单位有两种选择,或不签或签无固定期合同。此次征求意见稿选择了前一种观点。   -单位疏漏,一年合同或变成无固定期合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员工合同期满,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未为这位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等退工手续,且在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员工与单位订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如果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合同,那么订立的合同将被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2007年6月员工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但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仍在使用该员工,但未与该员工续签合同,那就意味着,2008年6月之后,该员工又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此,单位的这种疏忽,会导致单位与员工签了一年合同后,最终必须与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单位发现未签合同疏漏,必须马上补签。未签合同的这段时间,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签约后至正式上岗前解约,无需经济补偿   正在考驾照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12日与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先生2008年3月学成考出驾照后,于2008年4月1日到公司上岗。那么,在1月12日至4月1日这段时间里,单位与王先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签约完成与正式上岗前这段时间里,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签的老合同,须补齐必备条款   已经签订的老合同,从明年元月1日起,要不要变动条款内容?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老合同未写明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单位与员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这些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工作地点以员工经常工作地为准,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现有的劳动合同,很多都约定了终止条款。终止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签约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提出,合同就可以终止的条款。如约定,任何一方只要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合同就可以终止等。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允许这样的条款存在,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试用期工资,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或者"两个字,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这3个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   为了避免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的出现,征求意见稿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限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作出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法出台后,很多专业人士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解释不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3种现象作出明确解释: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在上述岗位以外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都将被视为直接用工,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明年1月1日以后到期合同,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今年12月31日之前签的合同,合同到期的时间在明年1月1日之后,其经济补偿的方式要分段计算:12月3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明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之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条款内容与新法不相抵触,那么继续有效。如果条款内容与新法抵触,该条款从明年1月1日起无效。 (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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