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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5,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请采纳为满意回答,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下的合同可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下列情况下合同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三种情形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法律条文参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从而使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当事人双方不再履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一般说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 在我国,除各别地方外,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并不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也不需经过任何特别的程序。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满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使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不能再援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而只能按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在上海,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4、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只要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且没有其他相反的事实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便行终止。第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已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第三、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需说明的是,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如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约定,也可以不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解决方式。例如在员工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选择维持劳动合同的存在,也可以选择在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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