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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适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事业组织,劳动法适用于医疗单位。

劳动法适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吗

2,孩子被伤害家长在医院里陪护家长可以按劳动法第44条法

不会呀
就你所述,不可以。
应该不行。。

孩子被伤害家长在医院里陪护家长可以按劳动法第44条法

3,劳动法关于短期两三天病假时间的规定

短期病假没有规定。劳动者凭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有的单位还需要劳动者同时提供病历卡及看病挂号、检查、配药的发票)向单位请病假。

劳动法关于短期两三天病假时间的规定

4,劳动法非要生病住院才能请病假

不需要,只要有医生开的医事证明书就可以了。
无权扣工资可以在发生后两周内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只要你病了就可以请假!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到是很多企业订立许多千奇百怪的规则限制!但是如果你有符合社保规定的医院病假条,就可以休息!
没有这个规定,是否要请病假一般是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即可。

5,我工作三十多年请病假劳动法有什么规定

这个,如果是自己身体生病了,不能正常上班,不得不休息治病,期待恢复健康,这样的话,通常的办法,是需要有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交给自己的所在的单位(或:公司、企业、等等单位),经过单位批准,就可以不上班,专心治病,医药费按照规定可以报销,病假期间的工资,也是按照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来领取。你工作三十多年的话,病假工资应该比较不少的看到这答复 如果有助 点击 采纳 就行
夜班费或夜班补助有的省有明文规定,有的省则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

6,护士劳动法

工作时间应在8小时,至少要保证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如在正常倒班时出现一天上两个班可以理解,但全天上两个班是不合理的。
不合法,她们还是在欺负你,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我是一名二级医院的护士,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的班是一天早班,一天中班连夜班,这样算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了时间就要支付加班费。

7,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怎么算

医疗期长短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如果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扩展资料医疗期疾病鉴定为伤残的,可以享受对应的赔偿:《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您好。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这个理解是很正确的。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的确定要“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的计算还要考虑到您朋友的实际工作年限。  三、目前您朋友“目前还经常到医院检查、治疗”则要结合以上条款看看她的医疗期有没有满,若没有满就还在医疗期间内。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上海张大律师愿交天下朋友,欢迎加为MSN或百度hi好友。 祝一切顺利。  参考条文: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劳动法没有规定医疗期,只规定了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有多长应由医院根据你所患疾病的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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