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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定义是什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签订合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辨别的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定义是什么

2,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包括合同其区分意义为何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扩展资料: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二、区别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包括合同其区分意义为何

3,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一、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主要是指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者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中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三、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而不包括人身权利。其是基于人的意思行为。 四、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合同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4,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有哪些

事实是,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举其要者,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法律系针对多数人的,合同原则上仅仅拘束着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解释合同时,通常可以顾及意思表示受领人独特的理解能力,而解释法律则不允许进行类似的顾及,以免可能依据不同的人的理解可能性而赋予法律不同的意义。二、凡是法律均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标准。在合同解释中,将目的作为解释标准时必须十分谨慎。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未必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目的并不能直接决定合同的内容。三、由于法律调整的是多数事例,在法律为无效时,法律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大多会遭到严重破坏。相反,合同往往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内,而且只关系到某个特定的客体,因此合同无效并非不可承受。由此差异决定,法律解释适用的一些规则,在解释合同时并不适用,或者不明显适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在对法律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符合宪法精神的那种解释结果,即使这种解释结果与法律制定者的意思相违背,亦然。相反,在解释合同时,符合法律的解释原则或符合善良风俗的解释原则,至少并不具有像合宪性解释那样的确定性适用。诚然,对于某种类型的合同,即已经履行的长期债务关系,人们也竭尽全力要避免无效后果的发生。四、填补法律漏洞,或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或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或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等,不会用任意性规范填补漏洞。与此不同,对合同漏洞的补充,时常要援用任意性规范。关于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共性,例如,两者都奉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原则,都有填补漏洞的现象,解释时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践行公平正义等。因此,当某个合同纠纷发生,当事人对于某个或某几个条款的含义发生认识上的分歧,裁判者处理该案时,胸怀公平正义,目光巡视于该合同案情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过程,至少离不开对于合同予以解释和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活动往往是交互进行的。

5,简述合同的分类及其特点 经济法作业题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_。p2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 权利义务 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p3 3. 法律关系由 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p3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体。p3 5.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_物 、行为 和精神产品。p3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 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_法律事实 两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_意志 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_法律_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p4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_部分人身权 。p4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p4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 财产 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p5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_民事权利_、_承担民事义务_。p8 12.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_分级 登记管理的原则。p8 13. 代理的种类有:_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 。p11 14. 所有权的内容:_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_。p13 15. 债法律关系由_主体、客体_和_内容_三要素构成。p16 16. 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 非合同之债_、特定物之债与_种类物之债_;按份之债与_连带之债_;简单之债 与_选择之债_。p16 17. 公司是企业的_法人_,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_全部_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18.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__50_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_一个_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p21 19.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_会计_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_财务、会计_制度,应当按 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p23 20. 公司合并分为_吸收合并、新设合并_。p24 21. 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_两个或两个以上_新公司。p24 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一万元_并需一次缴足。p26 23.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而不向_社会 公开募集。p27 2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3万元_p27 25.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_分次_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_5_年内缴足。p27 26.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务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__30%_。p28 2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三种:_首次会议我、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p30 28.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_3人_。p32 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_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 过_半数 _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让股东有 优先 购买权。 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 人以下,其中半数 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 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6,什么叫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国法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德国法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国法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德国法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http://baike.baidu.com/view/1551.htm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关系?司法实践中,不少的当事人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  二、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在客观上建立了合同关系。  三、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是回答有没有合同、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的问题,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即一致意见),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至于法律会对该合同做出什么样的评判,与合同的事实存在与否没有关系。  五、合同的生效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衡量,主要是判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肯定合同效力还是否定合同效力。  六、区别合同的成及合同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合同的成立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没有事实存在的合同,合同的生效就无从谈起。  (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标志。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三)合同的成立是确定不同责任的依据。合同不成立,除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合同成立后,则发生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或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七、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专家杨洋 前期答案 供你参考 祝你顺利百度 百度你的顺利

7,各种不同的合同种类的划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律依据适用不同
您好,按照具体情况决定。
主要是对各类型的合同根据其不同的特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为解决争议和类型化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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