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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什么是刑法

2,刑法的含义

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 ^_^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含义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4,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八条(修改第三款)】
不一定。 1、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在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两个:(1)形式要件: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实质要件:犯罪情节轻、悔罪、没有再犯危险 2、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典第六十八条是针对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两个法律条文只是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否能适用缓刑,取决于是否符合缓刑的两个适用条件。

5,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不会。1100元达不到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必须要达到2万元才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关联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35-37、80条 《贷款通则》第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二

6,刑法的解释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有哪些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 (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 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7,刑法的规章主要是什么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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