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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需要用外文文献请问中国作者编译的英美合同法可以算

你好的!这个只要是英文的资料都算上是外文文献!这个与学者的国籍是没有关系的!这个学校的论文说明里有额..不知道你是哪个学校的啊!你找找吧!

毕业论文需要用外文文献请问中国作者编译的英美合同法可以算

2,急关于英国合同法

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因为在英国法律中,合同订立之前完成的行为一般来说不能作为对价,因为它不是对新允诺的交换,而过去的对价对于要约人来说是没有什么用的。

急关于英国合同法

3,1在合并报表中应该是对价还是兑价哪个对他两个有何

对价: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consideration:中文意思,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在合并报表中应该是“对价”。

1在合并报表中应该是对价还是兑价哪个对他两个有何

4,有关法律英语和英美合同法enforceable应该怎么理解

英美合同法非常注重双方间之权利义务时候对等,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时候存在对价。一般而言,无对价的要约通常是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的,比如英美法最初是不承认赠与合同的效力的;但如果这类合同采取盖印契约的形式,则即使双方不存在对价,这个赠与合同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enforceable)。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来看评论的

5,约因与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与约因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2、标的合法;3、具有明确的协议;4、合法的主体。其中不包括对价与约因,但对价与约因可作为合同效力待定的因素,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甲乙双方标的额明显不是对等)是可撤销合同因素之一

6,美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急求

美国合同法 在世介各国的合同法中,美国合同法占有一种特殊的地位。美国法是英美法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成员,了解美国法,就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英美法。直到今天,美国合同法上依法深深烙着英国合同法的印迹。然而,经过200多年的独立发展,美国合同法已经具备了如此之多的其独有的特征。总的来说,与英国合同法相比,美国合同法具有更多的革命因素。如果说该书的写作最主要的宗旨是让读者学习了解英美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的方法,本书的写作目的则是让读者对美国合同法有一个更全面和更深入的认识。对于美国合同法上的各主要制度,本书均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和探讨  美国合同法 本书目录第一章 合同与其他债  第一节 合同与准合同  第二节 合同与欺诈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要约和承诺  第二节 格式之争(Battle of Forms)  第三章 对价  第一节 对价理论  第二节 不得自食其言(Promissory Estoppel)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Capacity)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方式  第三节 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节 合同的非法性(Illegality)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Course of Dealing and Usage of Trade)  第三节 不利于制订者的解释  第六章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  第一节 履行不能和合同目的落空  第二节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第七章 违约救济  第一节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Measure of Damages)  第二节 非金钱损失(Non-Pecuniary Loss)  第三节 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Loss)  第四节 约定赔偿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s)  附录一 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轮廓图  附录二 常用英美合同法律词汇
此题无解

7,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歧国际上倾向中国合同

一、立法分歧: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于函电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主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二、国际倾向: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主义。因为投邮主义不尽合理,如函电在传递途中遗失亦无碍于合同的成立,而要约人还不知道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要约人的利益处于不受保护的地位。三、中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显然,我国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样,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也有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方生效。在此之前,由于邮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丢失或者延误的后果一律由承诺人承担。【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立法分歧: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于函电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主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二、国际倾向: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主义。因为投邮主义不尽合理,如函电在传递途中遗失亦无碍于合同的成立,而要约人还不知道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要约人的利益处于不受保护的地位。三、中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显然,我国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希望我的以上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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