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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没有书面合同买方和卖方对合同的约定说法不一怎么办

如果确实达不成一致,那就只有不成交,不过户。没有其他路可走。 凡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果你想过户,可以诉讼进行。卖方是违约,但是这点小违约,一般不会导致合同解除。
不动产的订立 以契约为准 没有约定 等于协议不成立 建议你可以咨询律师 但结果没有太大的希望 即使在法庭上 也会要求你们自行协商
房屋买卖合同强制性要求书面订立(房产交易中心有格式合同),如果你们还未到过户这一环节,双方有分歧,那么要么你们要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等于合同未成立

房屋买卖没有书面合同买方和卖方对合同的约定说法不一怎么办

2,未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但对方否认时,本方有举证责任,如果是口头协议的,本方很难提供证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屋买卖这种重要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口头协议有点开玩笑了。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没有效期的,三楼说的很对.是长期有效. 更正下我楼上.产权证办理完一样有用.合同里的条款同样具体法律效力. 像对于,车位,会所,屋顶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小区更名权.等等,同样生效.哪怕办完产权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仍需保留的. 提醒楼主好好保管!

未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我替我的朋友和买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没有书面上的授权

从上边你提到的事实看,合同不成立。一般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户主或房产证上主人)与买方签合同;如果需要找人代办的,需要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所以,你替你的朋友和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结论,没有疑义的。1、定金要退还。2、中介费用可以少支付点(象征性的),合同无效,违约金也是没有的,不用支付。必竞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合同审查义务,也有责任。
你朋友要是认可的话就没问题 这种买完又变卦的最烦人了 让你朋友给你补一份委托书 就是说让你卖他的房子 签署日期写在 你签协议 的前几个星期 还有就是 不能推他定金 中介费也要要回来 没事的
你朋友认可吗?认可的话没有书面上的授权委托书还不会补写一个吗?卖方无异议的话合同生效的。

我替我的朋友和买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没有书面上的授权

4,房产转让 没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秦律师:我经熟人介绍购买了别人的一套住房,双方就价格、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我就交付了全部价款。由于有熟人在场,当时也就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付房款时由对方打了张收条,写明收取购房款多少元,出卖人还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我。不久,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我去找对方办理产权登记。可对方却不愿意了,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不能履行,但愿意退还我的购房款,而要我交还其房屋钥匙。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出卖人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周女士周女士:《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虽然你们的房屋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你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都接受,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你依法可要求出卖人协助你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秦希燕更多热点关注:新年首周全国二手房成交走低 房价惯性上扬高速路资产拟打包 今年力争新开工9条高速路长沙二套房首付四成 二套房贷利率最低七一折住建部公布今年任务:将遏制房价过高过快上涨

5,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怎样证明

律达网:没有书面合同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6,无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书面合同的,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但是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当事人可提供相关交货凭证、结算凭证和债权凭证作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是证明力有所不同。交货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等。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等。凭证需要由相对人签署或由相对人出具。但是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并不必然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债权凭证的效力往往高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证明如何写 ? 本人于中山市东升镇乐意居订购一套商品房.原定08年8月20日交完首期房款,后由本人的资金问题.在8月11日改为交订金2万元,并在口头协商在08年9月5日前付完首期.本人于08年9月4日交完首期4成房款之后,得到几份单位盖章的收据后,就通知我稍等几日过来签定. 可是一等再等.到今日为止(08年11月29日),仍未签定,原因是发展商报建本人买的单位的面积上有问题. 今日售楼小姐向我口头表达,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仍未可以签定.可以申請全額退款.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現時就向法院申請起訴,是否可以打得赢这单官司呢?或者说,我是不是应该向售楼部小姐要一份书面证明,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未能签定合同的,就可以全额退款.这份书面证明该如何写? 律师: 你可以向房地产发出催告函,在你指定的时间内房地产公司仍然不和你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房地产商退还你所交的款项!

7,买卖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卖方能不能要回货款

合作之初,B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按时支付每批货物的货款,但A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B公司却以最后三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最后三批货物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A公司经再三催款后,B公司仍拒绝支付,A公司担心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而无法要回货款。A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虽然A公司没有书面合同证明,但其他证据已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材料虽然比较简单,但支持A公司要回货款的证据基本具有。因此,A公司将该合同纠纷委托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货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隧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查,货物的交付方式是由A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经B公司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B公司收货并同时向A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并在收货凭证上注明该批货物的价款。验收人员系B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一亲戚,但A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A公司送的最后三批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庭审过程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A公司出具收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B公司的员工,其无权代表B公司验货和收货,也无权约定货款的金额。庭审过程中双方出具的证据如下:A公司出具三组证据材料:一、收货单:拟证明本诉被告对诉争货物已验收,诉争货物质量符合本诉被告的要求,并约定货款金额,以及双方交易习惯的事实。二、银行收款证明:拟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并证明本诉被告授权收货单签字人验收货物和约定货款金额权利的事实。B公司出具二组证据材料:一、拒绝付款的公证书:拟证明诉争货物质量不合格并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二、仓库租赁协议、第三方机器维修费用凭证:拟证明因反诉被告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本律师参与了庭审,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证明B公司已授权收货单签名人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的权利,该验收人员有权代表B公司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其权利的获得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无关。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并非只有诉争的三批货物,之前双方已有多次成功交易的记录。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和诉争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均是同一人,B公司对先前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签名人的验收权和约定价金权从没有提出异议,均对此人签字的收货单对应的货款进行了支付,诉争货物交付前B公司也没有通知A公司已取消该验收人的权利,因此,该验收人完全能代表B公司履行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二、A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完全符合B公司的要求。A公司每批货物交付前B公司均要经过验收,按照交易习惯验收的方式是当场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B公司应当场拒收或提出异议,但B公司对诉争货物当场验收后从没提出异议并收取了货物,即使B公司当场验收不能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也应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的样品,以便再次检测有依据。事后如发现诉争货物质量有问题,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A公司提出,但B公司却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并使用后才向A公司提出质量的异议,已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限,并且B公司也没有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诉争货物的样品。三、针对B公司的反诉,A公司完全不能认可其主张的事实。B公司既不能证明A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其要求,更不能证明其出售给第三方的货物系A公司供应,即使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其要求,B公司也有防止损失夸大的义务,而不应等到第三方使用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综上,本代理人认为B公司应完全支付诉争的货款,其提出反诉的赔偿请求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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