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写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文书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必定审查合同效力。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怎样写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文书

2,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Inchby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Inchby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支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支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B公司授权给A特许经营的项目为: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2004年12月3日,B公司委托律师向A发出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B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没收A已支付的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月10日,A亦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2005年3月28日,B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美容院;按摩;纹身;修指甲(商品截止)。另查,B公司至今未获得我国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有特许经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3,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判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退回所得
要看是无效合同,还是无效条款。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一切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填平责任;如果是无效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合同其它部分有效,至于那个无效条款的内容,可以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上约定俗成的做法去让双方履行,或重新约定。

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无效合同的例子

【案情简介】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购物中心四楼9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儿童乐园。但由于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事先审核同意,所以,公安消防部门于2004年12月19日向购物中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在此情况下,A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为避免扩大双方损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黄某不同意。后A公司提出与黄某重新订立合同,在二楼经营,黄某仍然不同意。2005年5月23日黄某将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700余万的巨额违约金并支付其他费用和赔偿损失。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A公司,判决A公司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对判决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驳回反诉请求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使黄某妥协,双方达成和解,黄某向A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本案涉及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黄某租赁购物中心四楼场地经营儿童娱乐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城市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合同应当无效。购物中心主体建筑高度为25.85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4.1.6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本案租赁合同标的物为“高层建筑四楼”,依照国家标准,严禁设置儿童娱乐场所,而黄某却租赁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照《消防法》该儿童娱乐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另外,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并且本案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严重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儿童及家长的人身安全的权利,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本案租赁合同约定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场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则,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效,违约条款不适用。对此,黄某则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只是合作经营合同,通过租赁A公司场地合作经营,根据经营合同约定,应当由A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条件,负责工商、税务、文化等行政部门手续的办理和审批,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A公司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义务制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导致纠纷,并给黄某造成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无效,驳回黄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谁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A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则在于黄某。A公司购物中心是主营百货商品的,对儿童娱乐行业的规章、规定不清楚,而黄某是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行业规章、规定。并且,租赁场地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开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本案中,黄某是租赁A公司场地经营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黄某无视消防规定,签订了高层建筑4层设置儿童娱乐的本案合同,并且未经检查擅自使用、开业,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无权向A公司主张赔偿。对此,黄某认为,烟台芝罘区公安消防大队2004年12月19日给A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报我大队审核”,限期整改,而A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上报,致使消防大队于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导致按合同未能实现。另外,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中所称的经营者,黄某提出,A公司对外提供发票,其向A公司支付租金,真正的经营者应该是A公司。本案中客户虽然不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直接经营人,但是作为场地出租人,也存在过错。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请求,我们所作的不是顺从于对方当事人的思路,找寻我们没有违约以及对方当事人违约从而能够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的理由,而是另外开辟一条路径,从合同的根本上找寻对客户有利的理由。本案中,我们抓住客户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经营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我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不仅不承担对方当事人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反而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过错责任给我客户造成的损失,反败为胜。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法官在宣告一个合同无效的时候,只能在判决书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判决书里都不能够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甚至作为参考都不行呢?我们觉得,如果在判决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或者满足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就是要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的补充,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是可以援引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比如说上位法对某个问题规制的非常原则抽象,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它具体化,做了详细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一个部门对该法来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全是根据授权所作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个问题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时候从维护公共利益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无效,应当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据的。 无效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出现无效合同以后该怎么处理呢?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案件结果】该案中涉及对经营者的认定,何谓经营者,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判断经营者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A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对外提供发票,并收取租金并不能证明其是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而黄某则是提供儿童游乐场服务的经营人,其应对儿童游乐场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但是一审判决中对于应由黄某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过错责任的主张没有被法庭采纳,我方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合同无效不服也提起上诉。在上诉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对方妥协,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向我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评析】本案由最初对方主张客户支付700余万的高额违约金引发,到最后对方当事人赔偿客户10 万元赔偿金结束,可谓是打了一个翻身仗。为客户避免了损失的同时也追回了可观的利益,受到客户的高度表扬。这一案例也引起了人们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讨论,给客户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避免因忽视强制性法律法规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5,请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 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7,告捷信公司胜诉案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1号原告:吕成猛,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河东社区一里白新村烟厂家属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成猛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吕成猛诉称,2016年4月,原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告方业务员误导原告办理消费贷款,原告随后归还了购买手机的借款。2016年6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声称为原告办理了2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将该款打入原告银行卡中。原告发现被告违法约定了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并为原告办理了人寿保险。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自愿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已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1104。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现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现金贷款合同),《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约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确认借款人申请的个人贷款为借款人根据各方于2016年3月2日已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申请的贷款,受《消费信贷合同》的约束。现金贷款合同中的《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第8条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成猛和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及《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科 根据以上民事裁定书来看,是诉讼成功了,但是所有民事诉讼都讲究有理有据。

8,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

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解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答案: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9,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

情况1:"亚当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的工程,但在二月,他意识到,在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情况,他已经严重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于是他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这就意味着他不再为贝琳达而工作!" 从原文的表述看来,可以作如下推断: 1、二月,亚当才意识到劳工短缺和原材料价格上涨 2、亚当只是低估了建设工作的费用 3、亚当本可以在1月即开始工作 4、亚当想转出这份工程,自己从此以后不再参与 如果我的推断符合你原文想要表达的意思,那么,对此我认为: 1、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贝琳达同意亚当转手退出,建议在杰克可以如期完成的情况下,由亚当补足差价。如果亚当不愿补足差价,那么贝琳达在亚当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以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该合同,并向亚当主张损失赔偿。 理由为:亚当本可以在1月份即开始工作,但其安排到了3月份;亚当在二月份也只是认为完成工作的“费用增加”,并不是说他在3月到7月的期间无法如期完成工作,换句话说,他觉得这个工作无利可图,所以他不愿意做了;亚当做为承揽方,属于一个经营主体,理应预见到市场可能的价格变化,而他没有预见到,亚当有过失,但作为经营主体,理应为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承担这个风险;亚当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那么亚当应当严格履行,现在亚当想退出由别人接手,即亚当想解除该合同,亚当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情况2:亚当告诉贝琳达说,他不能履行合同,因为他只有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 根据原文的意思,我们可以做如下推论: 1、原来他有两个工程机器 2、该两个工程机器在合同签订时存在,且亚当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文中没有交待清楚,推测应该是准备用于该工程建设) 3、现在一个机器已经无法使用,原因是被火烧坏 4、另一个机器也无法使用,原因是另有他用 5、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 如果我的这个推测符合你的本意,那么,亚当是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额起码是贝琳达请他人完成该合同付出费用与亚当原承诺费用的差价。当然前提是,在现在这个时段,工期在经验上仍能如期完工。如果无法正常完工,为赶在7月31日之前完工的一切赶工额外支出,也应当由亚当承担。 同时,由于亚当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那么贝琳达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同前,由亚当承担。 原因如下: 1、亚当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了两个机器来履约,以他的经验,这个工程需要配备两个机器 2、在其中一个机器着火前,另一个机器已经被调往他处,已经无法保证这个工程如期完成 3、如果还能完成的话,那么亚当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加班加点,这是亚当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 4、我们可以相信当他在着火前调走一个机器时,已经对工程是否可以完成有了打算与预测。 5、现在另一个机器着火坏掉,导致无法履约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的话,亚当没理由当初准备两个机器;如果一个机器可以完成工作,那一定是不同正常的做法。所以,如果工程必须要两个机器完成,亚当调走第一个机器已经违约或有过错,此时另一个机器发生火灾已经不是不可抗力,因为发生在亚当违约之后;如果一个机器通过不同正常的做法可以完成工程,亚当已经在采用不同一般认识上的经验来完成这个工作,那么,做为承揽方,有理由不安,火灾发生在这种不安状况实际出现之后。所以无论怎么分析,错在亚当,不在贝琳达。所以亚当表示不能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涉及到违约,可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属于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
情况一 亚当未经贝琳达同意私自转包装修,已经违反了合同,他需要承担责任 情况二 大火在此情况下不属于不可抗力 亚当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没有看到真正的合同文本与了解实际情况,本不该做回答,但就根据你描述的做简单的回答。第一种情况:所谓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首先;合同已经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全面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再次;根据案情,亚当和贝琳达已经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日期。说明双方均受到这份合同的约束,未经对方的同意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否者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或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亚当因为市场价格上涨(并非不可抗力)为由并且没有经过贝琳达的同意擅自将这份合同转移给第三人,亚当显然违背了这份装修合同的原意,当然的亚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当违约,亚当应该因违约而对贝琳达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其实这个情况主要争议焦点是在两个工程机器,其中一台因为不可抗力烧毁,另一台因为履行其他合同而不能给贝琳达履行合同。首先;对于整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还需分析,对与其中一台因为烧毁因为不能预测到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另外一台用于履行其他合同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整体来讲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其次;亚当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履行合同,说明亚当有解除合同之意,那么贝琳达有权利要求亚当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亚当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给亚当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亚达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面给的回答,能给你处理这个纠纷带来一定的分析思路,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果你同意这个分析思路可以借鉴,如果不同意当然你可以寻找很多更好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情况一:他如果想让杰克来接手这份合同的话必须的经过发包人贝琳达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她的同意的话而转给杰克来完成,那么他要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两个工程机器和其中一个机器在他的院子里被大火烧毁目前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另一台机器将无法使用,因为它已被分配给其他合同的履行。在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要经对方同意才有效您也没说转没转啊,转让后就与原来的人无关了,后一相所说的是要求终止合同,是可以的,但要给对方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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