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纠纷

约定很清楚了,中途退租,不返还押金的,你并不需要再赔8910的房租
房东本身就是想把你的押金全部吃掉的, 这样正好三个月的房租就用押金来顶了。 你已经给他了。押金本来是应该退的,现在不退,就算给他了。

租赁合同纠纷

2,浅谈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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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四条的意思是甲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而不是说一年的租期届满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身你们签的就是一年的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是要确认是否续租而已,就算不通知他,也是该几号到期就要终止合同的。所以我觉得甲方并无过错。不能同意乙方延住一个月的需求。 如果你不涨租金,那么合同到期时可以让他交一个月的房租,再住一个月,租谁不是租呀。如果租金有变就让他搬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4,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五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 租赁合同 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更多房屋租赁合同点击“ 房屋租赁 ”查看。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面积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元)。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元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元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电:度水:吨床:贰张空调:壹台挂机热水器:一台茶几:一张玻璃餐桌:一张桌椅:三张电视机:一台鞋柜:一张整体橱柜:一套沙发:一套三张木沙发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张衣柜:两张凳子:三张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有产权(或授权委托租赁)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拟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营业场所。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 意向书 拟约定租赁期限为______年,既: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费用缴纳方式 1、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租金拟为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约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天)。租金由乙方以____方式支付。甲方_______提供税务部门认定的正式发票。 2、租金按每________为一期结算一次,由乙方在_________满期前的一周内以________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水费、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给有关部门,不得拖欠。 3、租赁期间物业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4、租赁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 5、除本意向书列明需由乙方单独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外,其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提供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和房屋整体消防合格证复印件给乙方作为本意向书的附件。 2、甲方应允许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承租房屋外立面无偿安装、使用牌匾、灯箱等行业标识,并按同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行业要求的消防设施,甲方提供方便,具体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3、双方在双方正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与乙方,房屋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开始计算租金。 如甲方延迟交房,房屋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相应顺延。甲方在装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为____天,免租期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能耗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意向书仅作为甲乙双方供需的意向,反映了双方拟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基本条件,不作为约束双方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待条件成熟,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租赁条件与本意向书相悖,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______月缴纳。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内交纳。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采暖费由______方承担。 四、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号_____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楼___号的房屋___间(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支付。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 规章制度 。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___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年结算。每年月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 其它 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五篇】相关 文章 : ★ 2021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5篇 ★ 简约版公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 ★ 2021经典租房合同怎么写 ★ 租房合同模板大全 ★ 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广州租房合同范本模板3篇 ★ 2020《民法典》观后感心得【精选5篇】 ★ 2020民法典专题学习讲座心得体会5篇 ★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5篇范文2020 ★ 学好用好民法典主题征文五篇

5,关于租房纠纷

最合适的做法就是你和房东协商将房屋转租,房租还是1700,别的不变。这也是对双方最圆满。要不然上法院起诉什么的,也没必要。当然你有这个权利去起诉。 因为房屋确实漏水,已经实际影响到你居住。
一、要看合同中对当时交付给你使用的房屋的标准有无具体的约定;有就按照那个约定要求房东来履行,其不履行,则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损失(若有的话); 二、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东也对交付给你使用的房屋达到一般使用的标准,像渗水及长霉问题是应当由其来解决的,然后方法如上; 三、显然房东的要求不合法,可不予理睬。
你好,你们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保护,房子渗水,你可以要求他修复,无法修复的,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你可以起诉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承担违约金。给你造成其他损失的,让他赔偿损失
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 你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规范一点的话,上面应该有关于合同变更 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般租赁方,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并提供充分理由,就可以。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基本事实 1、2010年,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编号xy000066格式《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区南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起到2015年8月11日止,共计60个月。每月租金为2500元,每半年一付。 该《契约》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元。该押金作为保证金,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发生损坏房屋设施,拖欠水、电暖、物业费、租金等费用,合同期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 《契约》第八条第4项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与其每日承担应付费用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契约》第九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2.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该通知期内的全额租金。” 2、2010年8月1日,李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房屋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2011年2月24日,赵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小区3楼房租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房费为2011年2月19日—2011年9月20日。” 4、王某已经腾空了房屋,但房屋墙面粘贴有图画,对方重新粉刷房屋花费3000元,5月28日,王某与对方达成一致,对方给王某退款5000元,双方解除合同,王某在对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契约》上签名并书写以下内容“收到房费5000元整,从今日起合同解除”。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及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论意见 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意见供参考

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p=null, 2, left][size=3]我们作为罗~~~的委托代理人,现就罗~~~与谭~~~~等五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size][/p][p=null, 2, left][size=3][b]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房屋转让行为的有效问题[/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得转让”的规定只是针对没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权属转让,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保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原告认为,转让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size][/p][p=null, 2, left][size=3][b]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房屋目前所有权人的问题。[/b]有的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其出租人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以此证明其出租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该合同都是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项目部作为的合同主体,显然该合同无效。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项目部与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来看,作为该合同的项目部是无权对外签订包括房屋销售合同及其它任何经济合同的。被告指出赵~~的购房合同也是从项目部那里签订的,但我们看到赵~~的购房合同后面加盖了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这就是说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认了项目部与赵~~的购房合同。何况,所有被告的出租人的购房都没有象赵~~那样在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预告登记备案。《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先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亦即,赵~~在购房该房屋后,也只有他本人才能处分该房屋。[/size][/p][p=null, 2, left][size=3] 原告从赵~~手中受让房屋后,也同时继受了该房屋上的所有权利。虽然目前原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原告已签订有房屋转让合同并已支付了对价。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碍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手续不全的问题。[/size][/p][p=null, 2, left][size=3][b]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时效与原告的诉讼主体问题[/b]。原告包括房屋的出让方赵~~虽未曾向被告收取租金,但并非等同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有了房地产相关行政部门的预告登记,赵~~及原告从未怀疑过该房屋的所有权会有争议。虽然被告未曾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但原告认同目前被告的事实租赁,并放弃收取部份租金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全部放弃或部份放弃也可以全部主张。目前原告只对被告要求支付近期及日后的租金并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至于对房屋所有权侵权的出租方,原告会向其择日主张权利。所以,原告在本诉讼中是适格的主体。[/size][/p][p=null, 2, left][size=3]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在承租房屋时并未了解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就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租金。鉴于现实客观情况,原告目前认同被告的租赁,但被告理应向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原告交付租赁金。请法院支付原告的收取租金的诉讼请求。[/size][/p]

8,什么是附合如何准确理解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但是无论在民法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添附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添附可以分为附和、混合和加工。(一)附和。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比如承租人将瓷砖贴到房屋的墙壁上,用他人的油漆粉刷自己的房屋,将他人的铁钉钉到自己的家具上,把他人的钻石镶嵌到自己的戒指里等等。如果不同所有人的物虽然结台在一起,但非常容易分离,就不能构成附和,如把他人的纽扣缝制于自己的衣服上,因为纽扣非常容易与衣服分离,就不能产生附和的后果。(二)混合。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起来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自己的优质大米不小心混入别人的大米(固体的混合);将他人的花生油与自己的食用油混合在一起,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液体的混合);还有将自带的氧气与医院用的氧气混合在一起等(气体的混合)。可见,混台与附和不同,附和后的财产,虽然不能分离或不易分离,但通常还能识别,即还可以看到原来的两个物;而在混合,各动产难以识别。(三)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而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如在别人所有的玉石上进行雕刻,形成一件精巧的艺术品。
附合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司法解释中的附合的含义主要是指,装修的材料与房屋结合在一起,一般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只要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协商或有约定的基础上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附合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  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意思,如果因第二房东拖欠租金,第一房东要求解除与第二房东的租金合同时,现承租人可以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来阻止第一房东行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二房东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的除外。现承租人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走出其应会租金金额的,可以折抵给第二房东的租金或者向第二房东追偿。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2 月10 日审判委员会第40 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因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转租该公有住房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提供资金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产权归出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以较低租金或免交租金等方式租赁使用该房屋20年以上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以租赁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超过批准期限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出租人仍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领取产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除外。第五条 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权:(一)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二)最先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三)生效在先合同的承租人。上列情形下,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租赁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及利息、赔偿损失。第七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第八条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第九条 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对其是否出卖房屋或出卖房屋的条件确有重大影响的除外。第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出租人以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法律后果,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知承租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的除外。第十一条 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时间及相关条件。出租人虽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第十二条 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自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出租人整体出卖租赁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的,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 出租人以拍卖方式出卖租赁房屋的,除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外,出租人同时应当在拍卖日七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参加拍卖。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后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第十五条 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要求确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合同解除造成次承租人损失,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除外。第十六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他人的,出租人要求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第十八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租赁房屋被转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一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三)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四)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七条 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且该装饰装修系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装饰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解除、确认无效后,承租人拆卸装饰装修材料以及其他添附物品,造成租赁房屋损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该房屋时未将租赁房屋拆迁事实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出租人不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其使用房屋期间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解除、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逾期退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租赁房屋被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间。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未将房屋抵押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的,应对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书面告知的,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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