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虽然有效,但内容很难证明。如果没有证据,你很难胜诉
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时候可能要出示证人表示证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口头的合同有效吗

在日常生活中,书面合同是我们最常用的合同订立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取证不易,建议大家慎用口头合同。

口头的合同有效吗

3,口头形式的合同有效吗

只要有证据证明就有效
车辆的买卖是需要变更车主并登记的吧?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你舅仍然应该是车主,完全可以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车辆,至于对方有什么问题去找卖他车的人,车辆是特殊动产,不可能这么轻易就认定买主成了善意第三人。
找证据证明你们却是有过口头合同。比如在场的第三人,或者是找电话录音等等,都可以。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只是法律效力没有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高。
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性,如证人!
呵呵呵,怕不是~
无效

口头形式的合同有效吗

4,双方的合同是口头合同对双方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口头约定合同是否有效

1、口头租赁合同:(1)如果双方都按口头约定履行,有效。(2)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认、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口头约定内容的,也有效。(3)但口头约定的合同如果是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只是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2、如果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否则很难保障双方权益。附:相关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要对口头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评价,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方式的一种。其次,我们需要知道承包的类型,承包的含义很广,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建设工程或其他工程的承包等等。口头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则口头承包合同无效,比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承包的是建设工程,则口头承包的无效,不能说建设单位的老总口头同意把某几号楼拿给你修这就算合同成立了。再举一个例子,甲把修剪花园的事情承包给了乙,对于修建花园这一类的事情的承包,没有法律说必须要通过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则可以以口头承包的方式进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分了明式,默式 明式包含口头和书面合同,所以,只要你满足了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口头合同遇到纠纷后一般取证困难。 合同有效要件: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原则来说,口头协议的内容只要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就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口头协议由于具有取证难的特点,所以很难进行诉讼,所以如果你能够搜集到有利的证据,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
养老保险不需要口头协议来约定的,是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得交的,所以直接到劳动局去投诉就行
口头协议需要第三者证明才能生效!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你与电脑公司所订的用工协议,已经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约定,并且你已经按照约定在该电脑公司工作了半年多,履行了你该尽的主要合同义务,而老板一直按月给你付酬,可见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之所以一直没有落实在书面上,责任在公司。而按照约定,公司应当负责解决你的住房问题,公司却没有兑现,致使你为租房支出了你本来不必支付的费用,在经济上造成了?定的损失。你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赔偿你有关损失。并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干1个月上资的标准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因此建议你尽快申请仲裁,别错过仲裁时效。另外,以后应接受这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教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而且,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也得以明朗化,对当事人双方都产生一种看得见的约束力,消除了很多隐患,也利于纠纷发生后顺利得以解决。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力都有诸多好处,劳动者尤其要注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在劳动关系上,劳动者相对属于比较弱小的?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如果只有口头协议,且到时用人单位不认账,那么举证将变得特别困难,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7,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合同,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没有达到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看是否构成要约或者要约邀请。然后再处理。  《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口头协议有效,请证人作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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