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不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土地发包方能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由土地承包者自主流转,村委会应该无条件同意。合法的土地流转,土地发包方没有权力认为合同无效。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不需要经发包方同意,但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不能以未备案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承包方不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土地发包方能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2,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与承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签订,不需要镇政府批准。
根据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土地可以转包,所以合同是有效的。结合你的案例,如果承包人交一次款后,就不再按合同的规定交款,那么承包人就是违约,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要回所发包的土地回来。

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3,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果所签订以转让方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有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无效,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有效的。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如果行为符合约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如何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批准的,其中包括使用者和用途,转让意味着使用者发生变化,但是没有批准可以发生变化,合同肯定无效
您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核:(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2)出让标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定的出让合同无效。 所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处罚需要查询相关法规。

5,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不管是一轮还是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认定是否有效,都应该参照当前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中规定: 1、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其次,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看来,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吗”这一问题,其合同的效力认定也是参照我国法律中对合同无效情况的规定。其次,由于二轮土地承包距离目前时间已经非常久远,因此如因合同无效提起诉讼还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等。

6,土地转让合同效力要如何认定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7,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与事实不符签订后是否有效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其土地坐落、地类和面积等,应该与实地一致,否则,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但同时,如果发包方借口监督而拖延表态或者无法定理由而不同意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2、如何正确理解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不是可有可无,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3、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以无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态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中,有一些农户可能因为生活所迫或为偿还债务,被迫转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失去生活保障,由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承包方只能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非农收入或者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2)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方受强迫或者胁迫的,应当认定发包方不同意具备法定理由。(3)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不是所有权,所以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员,对土地享有特殊的权益,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优先权。(6)至于流转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问题,则属于超出部分无效,而非整个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二)互换合同纠纷的处理互换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双方已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发生的,多是一方土地被征用,为得到征地补偿费提起诉讼,要求换回原承包地,恢复原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的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就应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将其视为不定期的互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正确审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是:对互换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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