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9 06:18:43
1,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2,废除贵族特权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
答案C本题难度适中,拿破仑法典,广义指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狭义仅指其中的民法典,可知答案选C。
3,近代司法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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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契约自由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一样吗有什么区别在线等啊
原则内容上相同,但范围上有区别,契约自由原则适用的范围较广,几户在民事领域都有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子,但合同自由原则仅适用于合同。你好!没什么本质区别 契约是西方概念 合同是咱们弄出来的 一样 何况咱们的民法 基本也是仿外国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5,第一次确认民事权利平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
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拿破仑法典》的内容。《拿破仑法典》第一次确认民事权利平等,废除贵族特权、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故选d。B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拿破仑法典》的内容。回顾已学知识可知《拿破仑法典》第一次确认民事权利平等,废除贵族特权、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据此可知B符合题意;而A是美国,C是英国,均不合题意;D是法国,但内容不合题意,故选B。
6,契约自由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契约自由含义
1.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即有一定形式,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形式都不可或缺。”现在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以不要式主义为原则,以要式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缔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形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法律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固定的契约形式。由此推之,法律上要实现这一目的,得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契约形式受法律保护。原因在于,既然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契约自合意达成即成立,故强加形式于契约之上就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契约的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构筑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所谓契约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载体,如对话、书面以及行为(这是否意味着对默示合同的承认呢,求教于方家。默示合同分两种:法定和实施推断默示合同,后者如乘客登上公共汽车的形为;问题是行为可以构成合同的形式吗)等,(插入一个小问题的讨论:交付、登记、批准是否应当视为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是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不是。合同形式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载体,而交付能否承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呢,有待商榷。另外,合同内容体现双方的 “合意”,而登记则是政府的干预,体现政府的意志。我国民法学说已正确地指出债权合同的形式与物权变动及物权公示的方式之间的本质差异,现行法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应为物权变动或物权公示的形式。不动产合同应当为要式合同,否则物权变动公示之规范目的难以达成,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法,不宜同时作为不动产合同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此类合同的法定形式。但是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经常是将批准登记视为合同形式的,并且意思自治、当事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的)其与当事人之合意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契约形式自由,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契约采取什么方式设立,完全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政府不应该对此加以干预。
7,那些行为会引发债的发生 拾到他人遗失物算吗
债的产生有,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而拾得遗失物为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都会引发债的发生。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也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到遗失物不还,构成对权利人的侵害,可以引发债的发生。1、债的发生原因,概括起来有两种:
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这主要是合同之债。约定之债实际上是利益上相互对立的公民或法人为满足自己物质或精神上的某种需求,相互协商,互相设定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对方履行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债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债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他人的行为。他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债是具有特定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标的物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标的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指权利人仅能够向特定人主张权利,即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债权为相对权,并不意味着债权有可侵犯性。法律关系有无绝对性,与该法律关系有无不可侵犯性不是同一问题。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所谓任意性在法律上不予禁止的条件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当然这是针对合同之债而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自应由当事人自行商定。民法(即私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多体现在债法之中,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所以民法中有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几内容的规定最多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用约定排除其使用这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合同法也不可能对各种合同一一定型化,只要当事人间的约定与社会经济无碍,国家经济也不应予以强制性地干涉,所以合同之债的设立,大多由当事人自由裁量。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权利客体上不容有两个相同内容的权利同时存在。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对同一客体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合同债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并不因此失效,只不过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请求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为其成立时间的先后而有效力优劣的区分。但是法律有强行规定的除外。
2、拾到他人遗失物叫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如不返还则产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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