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例

2,合同法案例问题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案例问题

3,合同纠纷案例在线等解答三方合约案例

1.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证金2. 当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付清货款,不安抗辩权3. 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4. 关于此项,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律师没法建议 另外这里面的专家只处理具体的案件问题,如果此问题只是学习研究用的,那么律师不予解答。
1.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证金2. 当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付清货款,不安抗辩权3. 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4. 关于此项,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律师没法建议 另外这里面的专家只处理具体的案件问题,如果此问题只是学习研究用的,那么律师不予解答。

合同纠纷案例在线等解答三方合约案例

4,合同法案例分析

1、无权拒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以后各批标的物与这批标的物不是相互依存的话,买收人无权拒收。2、月饼厂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第二批月饼延期送达违约责任。3、洪水属不可抗力,而且月饼厂已做好交货准备,可以主张免责。
该案房屋应该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 实质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方可在合同期内解除。而条件是乙方不愿受聘于甲方,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不愿意聘用乙方,所以,在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公司可以将房屋出卖给职工,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合同案例纠纷附带民事侵权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直接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就可以了。经营内容改变,如果在租赁合同上有对经营项目要求的体现,那么对方已经违约。 即使没有体现,对方拖欠租金,那么你也已经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起诉吧,要求追回拖欠租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6,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合同法案例问题

我认为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只能构成合同的转让而不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标的物是没有加工的画,而甲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在加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甲将加工名画的产生的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和取得名画的权利都转让给乙方,因此甲乙之间形成的只是变更主体的合同转让。而转让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内容不变更。 乙要求老板更改裱画,只能认为乙是要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在乙方和店主之间,如果要要合同成立,即是要在原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从新订立合同,产生新权利义务,此时店主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店主拍卖名画所得价款,是店主在行使留置权,即超过2个月,乙方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店主可以拍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拍卖所得补偿自己的裱画费用,而多余的需要退还给乙,乙可以就追讨剩余价款提起诉讼。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甲与乙口头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在装裱店老板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这个合同是在装裱后也就是加工合同之后订立的,因为都是债权,根据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也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优先于赠与合同,因此老板可以拒绝乙对画的改动要求。(只对甲负责) 而乙是在取画之日也就是装裱老板完成装裱后去取画,而实际上此时装裱店老板已经完成了加工合同的要求,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明显侵犯了装裱店老板的权利。 因加工合同装裱店老板对该画产生了留置权。(因为乙并未按时支付装裱款)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而新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题目说的是6个月,按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过了这个期限的(留置权是两个月),所以装裱店老板有权拍卖该画,是正当行使了留置权。但应支付甲除装裱费以外的剩余价款(要注意当初要装裱店老板装裱该画的是甲,不是乙,如果随意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会给第三人造成影响,)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应当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老板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并不违法。老板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但行使的方法不对。法院会判决老板和拍卖者赔偿损失,乙方支付装裱价款。而画作可能为他人善意取得追不回了。

文章TAG:协议合同纠纷案例大全协议  合同  合同纠纷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