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6 01:09:36
1,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知识人”之最高积分者就是清泉,哈,只是你级别不对了。 诉讼案在判决书生效后就结案了。而执行案从申请执行立案开始。申请执行人只能是诉讼案的当事人,法院不受理转让。 本案中至今没有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早已超过了当时适用的申请执行的一年时效,不能再申请执行了。
2,最高院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管辖法院是否受级别管辖限制
看看《民事诉讼法》就知道啦: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对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搜
不应受到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约束,因为约定管辖只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约定管辖法院?但你问的是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这样说来债权人和受让约定受让人与债务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无效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转让债务生效的前提。债权债务的转让无需经过法院。
4,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债权转让约定管辖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继续有效的,必须按照原来的管辖约定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协议未对管辖作出约定,就应当适用原债权的管辖约定,所以,原管辖约定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5,债务转移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1、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2、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5、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6、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6,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能否对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协
我个人理解:1.债权的转让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是变更的内容仅仅是债权人,这就说明如果只是针对债权人的变更,那么只要是通知了债务人就变更生效。2.但是原合同的其他内容是不变更的,若需要变更则需要双方同意。那就意味着定做合同的纠纷管辖依然是A公司注册地。3.关于转让协议中的管辖条款 债权进行了转让,那就意味着原债权人对于已从合同中的主体中抽离,即权利义务终结。 此时原债权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说原债权人B承担一个债务责任,而是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一个担保责任。 关于担保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管辖。你好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开给你解答。 首先,也是前提,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是否通知了a公司,否则该转让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c公司不可以告a公司。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7,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是否享有
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是否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依据,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履行执行的义务。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其中,申请执行人是执行依据确立的权利人,而被执行人则是执行依据确立的义务履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让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人的地位而加入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非执行当事人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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