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日尔曼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 精神的体现 潘德克顿法学派认为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2,民法典怎么提意见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网站给民法典提意见。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怎么提意见

3,作为公民我们对法律应有怎样的立场和态度

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为立法机关多提意见,使之完善法律
服从接受。
敬畏法律
1.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我们需要法律的保护。2.学法、用法、护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爱法,是我们应采取的态度,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是我们应树立价值标准。3.法律鼓励我们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我们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总之,我们在正确行使权利同时,要忠实履行义务,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律观念和高尚道德观念的合格公民。

作为公民我们对法律应有怎样的立场和态度

4,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看法与意见

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贯穿于这次立法全过程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实现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扩展资料:民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1、民法典分编草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2、编纂民法典,以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各分编草案,大大增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协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民法典编纂体现“人民导向”

5,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有几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则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你好,这两者最大的区别,专家建议稿只有专家向立法机关建议应如何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并不是法律,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民法通则是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6,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经走出了探索阶段,正准备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法律规范。中国民事法律规范第一次实现了法典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导向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个象征,它象征着中国已经实现了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现代化阔步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7,掌握民法体系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您好,可以看下《中国民法体系研究》这本书,应该可以建立基本的框架。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8,民法典编篡的法治价值

在构建民法典体系这个问题上,有各种不同的学说,我认为我国还是以法律关系作为中心轴比较科学。  在内容方面,民法典首先应当重点解决总则问题。  现有的民法通则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总则的规定,但又不是一个总则,它也涉及到分则的规定,总则的内容也不完整。民法通则制定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法典化的体系性设计,所以不能说民法通则就是民法总则,更不能说有了民法通则就不需要民法总则。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总则应主要规定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分则规定具体的法律关系内容,也就是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等。当一个具体的权利和总则里面的主体、客体、形成的原因等等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基本描述了整个民法内在的逻辑体系。  关于民事权利体系,民法通则里单设第五章,通过详细列举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使权利人一目了然。  这种立法技术是比较先进的,未来民法典应该保留。但是,第五章所规定的这些权利是不是可以涵盖所有的民事权利,还值得研究。  传统上民事权利主要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种分法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新型的民事权利,是值得研究的。近几十年来,社员权、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已经突破了这种分类。还有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能不能在民法里面表述,值得探讨。

9,民法的原则及立法精神1500字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1.平等原则。 2.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自然人 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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