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例后面合同无效的话怎么处理

要先申仲裁仲裁不服才能上法院不然法院不会受理

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例后面合同无效的话怎么处理

2,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比如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此合同无效。

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3,关于收条整体无效与部分无效的问题

你好!回答如下:1、收条有效,涂改部分无效,不影响整天。2、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收到了款项的证据。至于能否作为履行判决的证据还需结合判决内容和其他证据认定。3、数量一直有效。
没有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否生效,与协议的载体没有任何关系,哪怕是写在厕纸上,只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且签订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欠条与收条写在同一张纸上,并不影响其效力!

关于收条整体无效与部分无效的问题

4,想找合同无效或撒销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是有利健康的,但需要坚持。并根据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游泳时间。比如强身健体,早上中午游,减肥睡前游并且要注意游泳后半小时内不要喝水和进食

5,合同无效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和其他解决争议条款 谁能举个例子呢

A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要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样,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  对于如何划分这些民事责任,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中往往订有解决争议的条款存在,当事人希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些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有效与否、变更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比如双方约定,一旦有争议,即将争议交由某市仲裁委仲裁,那么如果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就必须交到某市仲裁委来解决,而不能把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比如,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有争议即到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那么合同无效后,乙方就不能把争议起诉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了。如果没有约定,乙方是可以这样做的。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了,但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是有效。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本法是统一合同法,因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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