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个人认为:1.百货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因为首先百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收到货物后十日内已交付货款,其次百货公司拒绝接货也是正当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是以交付为依据的,而合同中约定是送货上门,所以在该货物进到仓库之前都为工厂承担风险。2.不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约定,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所以,当化工厂将货物运达公司所在地时,既已经达到交付的目的2.是,1300 损失赔偿+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2,关于关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急

1:如解除合同,只要海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滴违约责任即可.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适用其中之一.而定金数额超过百分之20的,法院不与支持.本案来看,适用定金罚则相对较好,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另外,履行合同的成本,货物在港堆存费47607元也应由海运公司承担.共计34.7607万元.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第三,赔偿损失。

关于关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急

3,求几个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例简单就举例行不一定要整个

比如说坐车,在车内刹车时被撞伤,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1、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买卖合同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违约是指未提供合格的产品。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雇佣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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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案例

1、乙工厂登记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甲愿以5万元购买该车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2004年5月15日。 2、甲和乙在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于当日生效。 3、应由工厂承担。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动产在未交付前,其所有权还属于工厂。 4、可以。因为乙工厂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的问题。 5、甲可以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因为工厂交付的汽车有缺陷问题,已经构成违约;但定金属于合同订立是约定的条款,不能要求其返还,否则,甲构成违约。 6、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7、不能。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或者定金。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汪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汪某与被代理人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5,请帮忙举2个案例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的相对性的

【案情】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甲把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甲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到乙名下前将自己在该房中的户口迁走,否则构成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金。在房屋过户到乙名下时,甲并未将户口迁出。一个多月后,乙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丙向乙支付2万元定金,乙在6日内将该房屋中的户口迁出,如不能按期迁出,合同自动解除,乙还需向丙双倍返还定金。乙和丙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甲的户口还在该房内没有迁走。乙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双倍返还了4万元的定金。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认为因甲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导致自己违约,要求甲赔偿自己因双倍返还定金造成的损失2万元。   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与甲的合同中约定甲在房屋过户到乙名下前就有迁出户口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乙以一般人的正常推理和社会正常的诚信度,有理由相信甲此后已将户口迁出。甲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又不履行后来向乙所作的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乙的损失,甲应当赔偿乙的2万元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同时,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权就合同中为他设定的利益提出主张。乙和丙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对于甲没有效力,乙在此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当然地转嫁给甲。甲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其与乙所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中对于甲不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乙不能向甲主张违约金,但乙可以主张甲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所主张的损失,不是其与丙合同中约定的2万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在甲与乙的合同中,甲违反合同对乙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限于甲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给乙造成的损失,乙在与丙签订合同时,特别对户口的迁出约定了违约责任,就应当对此有特别的注意义务,乙却一直没有询问甲户口是否已迁出,对于自己的履约能力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乙在主观上对自己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因甲之前一直对乙做出愿意迁出的意思表示,之后也未告知乙自己已改变初衷不愿迁出户口,因此,可减轻乙的责任,可由乙在2万元的损失中适当地承担一些损失。   在这里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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