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欺诈条款应找什么部门受理欺诈方设计陷阱隐瞒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欺诈条款应找什么部门受理欺诈方设计陷阱隐瞒

2,合同中如果存在欺骗员工的条款怎么办我已经签过的后来才发现

首先,你要拿出证明来,你目前做的事情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操作的,但是这样操作是与合同不符合的。

合同中如果存在欺骗员工的条款怎么办我已经签过的后来才发现

3,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怎样处理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怎样处理

4,遭遇虚假合同诈骗怎么办

遭遇合同诈骗,请拨110
报警,经侦办
报警
当事人请不要慌。你需要做好如下事项: 1、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对方的信息等; 2、报警,并如实告知你所知的一切情形; 3、保持通讯畅通; 4、自己通过朋友,看看能不能找到对方。

5,合同故意隐瞒欺诈该怎么办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一,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即使已经履行,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因为合同缺乏生效的条件,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第二,有违法行政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交易的自愿性和社会信用,如果放任自流,社会将潜伏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合同欺诈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必须受到政府的惩罚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责任,通过经济惩罚强行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罚出市场经济的市场之外,以警示后人。第三,犯罪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的、相互联系的责任体系,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将发生规范竞合;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

6,合同欺诈我该怎么办

这要看你与甲方协议的具体条款,不能仅凭口头的说法。 如果协议条款全如你所述,则对方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甲方隐瞒事实与你签订了协议,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但丙方虽然没有与你签订协议,但与甲方一起实施了欺诈行为。 如他们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但如果没有损失,你也无理由起诉了。 虽然承租方资金未到位,但你现在可以起诉甲方,胜诉后由你继续向承租方最讨。但虽然你与甲方的协议中的日期已到期,但法律责任并未到期。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也未到期。 建议你们三方首先协作,向承租方共同讨要租金,以后再分账。 当然一定要在2年内起诉。 你需收集如下证据:你与甲方的协议、你们与承租方的协议、丙方给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给你的股金收据、宜宾出具的收据、你们给承租方出具的收据,你们三方出资的凭证、你们三方获利证据,最后一项证据是证明你的利益受损数额。

7,合同欺骗我该怎么办

算是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定为无效。其特征在于:(1)违法性。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而不能将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完全留给当事人。(2)自始无效性。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对之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能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能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能履行。如果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确定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审查,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看,没有一个统一的条件,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有效合同所应具有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来看,有效合同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应当适用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生效也就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按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有第三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②这种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后,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人对此予以承认,则合同生效。否则,则合同无效。在权利人承认或拒绝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其缺少生效的积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时又因其有别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无效合同的消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无效;2、具有成就所欠生效要件的可能性,所欠生效要件并非法定不可能,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这种缺乏是可以弥补的;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力人,如权力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我国新的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确定不但可以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起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而且保护了权利人利益,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存在于下面几种情况:1、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得利益的合同外,其独立实施的其它民事活动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其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有效力待定合同,扩大了合同有效的范围;2、是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但是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是无权代理行为成立有效,对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予以明确规定;3、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此种合同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但是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亦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即权利人予以追认,追认是单方意思表示,目的是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类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在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的确有不妥之处。所以《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人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决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这一规定应当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因为效力待定合同并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意思瑕疵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仅仅存在主体资格上的欠缺,这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制度的目的并无根本冲突,故法律对这种合同只作相对的否定性评价,既不使其当然有效也不使其当然无效,而是由对此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做出判断和选择,第三人可以以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正而使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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