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比如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此合同无效。

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急

1、正确。2、关于甲方要求10吨的传真和乙方的同意是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因此双方关于以协商的原价格购买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应予以履行。后面的挂号信在乙方未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属于新要约,不属于对原要约的修改,新要约乙方并未作出承诺,所以可视为赠购5吨的合同并未成立。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经双方的协商后可自由履行,因此法院处理是正确的。PS:让人帮做题请给分:)

合同法案例急

3,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限 被告答辩无效 是否构成反诉

不构成反诉。这个就是反驳而已。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常见的反诉的例子,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货物有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不是。应该称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

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限 被告答辩无效 是否构成反诉

4,确认合同不成立应该怎么起诉

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古董没有处分权,所以钱某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事后取得古董所有权或者取得所有权人追认,为有效。否则无效。 孙某可以取得古董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原则,因为孙某在买古董的时候并不知道钱某为无处分权人而且支付了相对应的价款,因此孙某是善意的,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 孙某当古董形成质权法律关系。该约定无效。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可以请求钱某。因为钱某和施工队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违约之诉。
案例一、显然是甲方违约,因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并加盖的盖章,这样就形成主动邀约,而乙方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了合同,并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说其合同不是要约,显然不成立,即该合同在议付签署后成立。因此,甲方应该按照违约处分。案例二、农场可以不付赔偿责任——因为,农场虽然发出邀约,但该邀约并不完善,即供货的数量没有确定。虽然晚到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赶来,但是,因为数量有限,因此,晚来的农民能够卖到长毛兔。这个责任农场可以不负。案例三、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方与乙方已经达成协议,且乙方在给定的时间内筹备款项,而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与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损失,这明显是甲方违约。因此,甲方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

6,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 adam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与ann订婚他预定了一个价值昂贵的价值,当然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结果事后,珠宝商却拒绝交货,理由是adam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订约的能力,所以合同无效。 (a)问双方合同成立了没有?adam能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不成立,adam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就合同行为而言,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1. 缔约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按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相关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买昂贵的戒指属于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以合同不成立。

7,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浅论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争议一直比较大。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做一简单论述。一、要根据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之间的实际关系来区别对待。1、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合同法52条)的,第三人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厉害关系,或不符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因为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必备要件。二、法理分析1、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生效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合同是否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会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而此时也只有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第三方才会主动提出,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此时在一味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否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那就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当合同法原则与宪法原则相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适用宪法原则,在此当然不能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排除第三人的宪法权利。因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非法侵害,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所谓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亦或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力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在民诉理论上称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在原告与诉求有法律上的利益时才可以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要成为法律上利害关系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所以笔者此处所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事实关系。三、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发现合同无效时的救济途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无效合同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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