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内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并不禁止婚前忠诚协议,所以婚前忠诚协议的本身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夫妻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约定不能出轨、婚外情之类的,如果违反应按约定承担后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离婚等约定的话,因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会被确认为无效。也就是说婚前忠诚协议可以有效,但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会被确认无效。

婚内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婚后所签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你所说的婚后忠诚协议书不受法律保护,有一方婚后出轨 ,在离婚时只属于过错方。
忠诚协议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忠诚不能用协议来约束,靠的是品行、自觉和自律。不过协议中如果有因为不忠诚将来离婚分割财产将受到具体惩戒,这样的条款是存在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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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签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婚内忠诚协议本身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本身不具有强制效力,只要协议内容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4,夫妻之间的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规定,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或者处于危难的情况下;三是“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部分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个人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义务,这本身就是荒唐可笑的。

5,婚姻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您好,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若《忠诚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善良风俗(其中包括违反婚姻伦理)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在当时颇有争议,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
结婚证就是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国家机器保护的忠诚协议,其他的都没有结婚证效力高。

6,夫妻签定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
【案情】张某(男)与陈某(女)结婚后,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两年后,张某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陈某发现。不久陈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张某按协议另补偿某乙50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因为《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另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意见,忠诚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是违背宪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时,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亦即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再者,从定约权的角度而言,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条款来判断有关人身自由方面协议是不是有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出度出发,《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在列举之中,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三、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有所指的,亦即某个或某类财产,其归属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与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且不说《婚姻法》已将就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扩大了应赔偿的情形,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 综上所述,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7,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1】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2】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应该和婚姻法第46条及其第一项和第二项保持一致。忠诚协议不要超大范围。那么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情】张某(男)与陈某(女)结婚后,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两年后,张某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陈某发现。不久陈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张某按协议另补偿某乙50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因为《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另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意见,忠诚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是违背宪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时,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亦即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再者,从定约权的角度而言,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条款来判断有关人身自由方面协议是不是有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出度出发,《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在列举之中,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三、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有所指的,亦即某个或某类财产,其归属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与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且不说《婚姻法》已将就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扩大了应赔偿的情形,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 综上所述,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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