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8 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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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2,关于合同的效力哪些情况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 一) 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情形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外,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法律不予保护.
3,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吗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民事的方式作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同样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民事的方式作出。如果被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前述两类合同中相对人有催告权,可以在一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在权利人追认前,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撤销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的处分权的,该合同也有效。
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效力待定合同怎样变成有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根据合同的效力状态,将合同划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法》新增添的内容,也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第一次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规定。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该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这种瑕疵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马上赋予其完全的效力,实现当事人所希望的预期,其效力还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虽在主体的意思表示资格和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但由于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挽救的余地,因此采取效力待定的方式处理主体资格欠缺瑕疵问题成为一种最佳的选择。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就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互相矛盾的裁判。本文现就该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追认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一)追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三)追认的方式及时间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追认的方式和时间,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疏漏之处,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补充,使追认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实践运用。 1. 追认的方式 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特定行为)和不作为(默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2.追认的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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