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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什么法

2,拿破仑民典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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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民典法的作用

3,我国现以哪些法律来辅助民法通则单行民事法律

《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我国现以哪些法律来辅助民法通则单行民事法律

4,为什么我国没有民法典而是民法通则

《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一般说来在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只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就可以处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而《民法通则》只是关于民法适用的一些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的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民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所以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有物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但依然还是要制订《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民事法律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做概括规定,各民事部门法作具体规定的方式,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民事立法起步较晚等客观现实状况是相符的。 刑法就不同了,狭义的刑法才指《刑法典》,广义的包括《刑法典》、《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附属的刑法规范,也就是非刑法中的关于刑罚的条文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刑法也就不能称之为刑法典,更不要说刑法通则了

5,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万民法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市民法  罗马公民法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适用于共和国时期的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是罗马在成文法出现前的一种社会约束的习惯法,是罗马贵族为捍卫自己权益的习惯法,由于自然法不是成文法,所以会被罗马贵族任意解释,一般罗马公民都必须服从。是奴隶主阶级对平民及奴隶的统治工具
自然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理念,追求法律至上的公正平等。

6,通常情况下的民法指的是哪类法律与古罗马民法大全的民法有什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从调整范围上也就能够看出,我国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和侵权责任法组成。商法如公司法等通常也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但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民法典,因此是否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现在还不可知。古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影响深远,尤其欧洲大陆的法律正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民法大全》也称《国法大全》是《查士丁尼法典》(主要对历代罗马皇帝的敕令进行整理审定完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主要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来,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教材)、《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主要是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类整理摘录)和《查士丁尼新律》(主要是查士丁尼在位期间所颁布的168条敕令)的统称。《民法大全》包含了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其中公法多为宗教祭祀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古罗马《民法大全》中的民法现在学说中更倾向于“私法”这一概念,它的基本内容包含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物法(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已区分公诉和私诉)三大类。我国总体上也是倾向于大陆法系,但是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比如审判程序等。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

7,代理相关法律有哪些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极限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要有你代理的厂家给你的代理商证书,最好是能从厂商官方可以查询的 1、代理商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授予。所以以代理协议为基础,具体由双方协商规定。 2、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第四章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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