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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学生是否是未成年人,如果是,那么是没有权利签合同的,也就是学校和学生签署的协议是没有效的,那么奖金应该归学生小明。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2,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从本质上是为经济服务的。例如,交通肇事,多出点钱可以减轻罪行。别说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做任何有违道德的事情都是有负罪感的。

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

3,谁来帮我想个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例】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你可以自己组织一个比较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双方当事人是主体,房屋是客体,双方的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很简单的,祝你学好!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谁来帮我想个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

4,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事例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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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分析男甲与女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不构成合同关系,因为当事人在友情、恋爱等关系中所作的约定没有在彼此间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属于法外空间。而且“去欧洲度年假”和“同意”即使在普通人之间,也不能构成要约和承诺,因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合同无法成立。甲男所作的准备并非赠与合同的履行,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由谁承担费用,而是传统观念上男人应承担费用和履行诺言,可见该义务的来源不是法律而是生活观念,但他即使什么都不做,也不会构成违约或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乙女不应承担甲男支出的费用,除非她有使甲男遭受损失的故意,但题目中看不出来。
就本案例而言,我的理解如下:1、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关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半费用;2、理由如下:(1)甲方的所有开销是自己单方自愿作出的行为,与女方无关的;(2)甲方在作出上述行为之前并没有明确要求与乙方共同承担,而且也无意要求乙方承担的;(3)甲方的行为直接目的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也不属于彩礼之类的开销;(4)如果是甲乙双方的实际行为发生了,双方到欧洲之后回来双方分开了,则甲方也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的,因为甲方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方的“赠予”,无偿赠予。3、补充一句:这就是恋爱的代价了。(不期望采纳,纯属交流,呵呵!)
1.应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理由如下: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使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前提条件。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主要利用地为保护国;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哪部法律有列举

法律关系客体来定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自的对象。  1 、物(物权bai法律关系)   2 、给付行为du(债权法zhi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dao  4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文物或贵金属。(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是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定来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  1 、物(物权法律关系) 21132 、给付行5261为(债权法律关系)——4102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1653  4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物权法律关系)、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

7,几个法律关系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3.不能一概而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可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应该是是第三人,而不是第三者吧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原告,被告是双方当事人,是诉讼开始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原告,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1.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2.雇佣合同是法人对自然人的雇佣,属劳资关系。承揽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信托民事行为,双方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雇员受伤是否有精神赔偿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资方没有明显的过失或责任一般是不会有精神赔偿的; 4.你这条说的什么意思啊?
你是要区分几个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吧?
1、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合同使用人损相关的法律规定。 2、雇佣合同是雇主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只要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要求的。 原告是受损害人,被告是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关的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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