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没批下来双方自行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率

你好 最好等事故责任明确后再协商赔偿事宜 事故认定书没下来之前的协商没有依据 也没有法律效力
没有

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没批下来双方自行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率

2,私下签的和解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非常多的,自行协商是最为简便的一种方式,产生的争议也是比较多的,和解的一般要签订和解协议书,提起诉讼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有效吗

3,民事纠纷双方自己协调写的协议并双方签字按指印具备法律效益吗

你好!民亊纠纷[该纠纷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例如:毒品买卖、高利贷……]双方当亊人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手印。该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就具备法律效力。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效力。但最好是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民事纠纷双方自己协调写的协议并双方签字按指印具备法律效益吗

4,双方和解签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5,双方自愿协商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签订协议书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至于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要看清和写明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法院,法院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然有,但是有前提以下情形无效:《民法通则》(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院同意财产自行调解有法律效力吗

分享到:收藏推荐 我由旅游商易供应部好还我押金审判员反映情况,他们说朱风刘春平: 你来借反映朱凤伯不执行调解协议,是由于在调解书上未注明与利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实并非如此,而是你没有申请执行.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因此它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到权的一种方式,是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法院调解又叫做诉讼魂解.它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有区别,它是由人民法院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具有张制性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欲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协议,如拒绝履行、法院可叙强制执行。可见法院的调解书与到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砚无疑问的,勿须在调解书上注明。 朱凤伯不度行调解协议,你有权向法院申请豉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欲规定:“调解书和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同意财产自行调解后,法律制作《调解书》不仅有法律效力,而且有强制执行力。2、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7,形式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应有甲方的授权甲方儿子委托书或事后得到甲方的追认,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签字后,一般有法律效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我觉得故意或过失造成轻伤(或更多),已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34 2,在上诉的情况下,公安局立案调查,而不是充当调停人。不立案侦查,应当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和当地检察院。无法解释的原因,应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受害方在检察院起诉的,可以请求要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3,公安部门的做法我看来,很可能是非法的。因此,我建议你可以去公安局取消,该协定是一种形式的(虽然我不认为它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喜欢的话),并要求调查到的情况下。提交申请,专利不解释(你该协议是不是一个道理),你可以把相关信息向当地检察机关,请他们帮助你成为一个说法。然后,在你不问了! 但现在存在的诉讼费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我强烈建议,如果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我想给你公安局调解,以避免麻烦! 个人的看法,我希望你有启发。
首先,轻伤属于自诉范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明确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时你授权儿子为代理人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反悔的。
1、我认为故意或者过失致人轻伤(或以上)的,已经是触犯刑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在上诉情况下,公安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是做中间人。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当事人和当地的检察院说明理由。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3、公安部门的做法我认为很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了。所以我建议你可以去公安局要求解除协议(虽然我不认为它有效力,但是做个形式也好),并要求对该案件调查。该立案的立案;不立案又不说明理由的(你们的那个协议不算是理由),你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检察院,请求他们帮你要一个说法。在不行你再接着问吧!  但是现在的存在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问题。因此我强烈建议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就最好协商解决了。我想公安局给你们调解,可能就是为了避免麻烦吧!  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启发。
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调解不必然造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当事人对调解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文章TAG:双方自行调解协议书有效吗  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没批下来双方自行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