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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方剥夺乙方租赁优先权遭到起诉后要反诉解

根据法律和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你有优先承租权,对方即便以签订租赁协议在先为由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同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方剥夺乙方租赁优先权遭到起诉后要反诉解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反诉法院可以拒绝反诉吗

反诉是要具备一定条件,不符合条件不受理。比如,反诉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过了时间节点不受理。比如,反诉要预交诉讼费,不交钱也不受理。等等。如果你一定要坚持,不被受理的反诉,可以另行起诉。
你好!如果符合反诉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驳回。对不符合反诉的,可以告知另行起诉。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反诉法院可以拒绝反诉吗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出租人给付扩建费需要反诉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方是出租人,而被告方请求出租人给付扩建费的,可以提出反诉。如果承租人不提出反诉,法院不会处理扩建费问题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是要具备一定条件,不符合条件不受理。比如,反诉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过了时间节点不受理。比如,反诉要预交诉讼费,不交钱也不受理。等等。如果你一定要坚持,不被受理的反诉,可以另行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出租人给付扩建费需要反诉吗

4,我要写反诉状请问房屋租赁纠纷反诉状怎么写

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区人民法院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2009年×月×日

5,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条件是什么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提出反诉法院可以拒收反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提出反诉,如果法院不同意接受,估计是不符合反诉的条件。这种情况下,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被告,可以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是要具备一定条件,不符合条件不受理。比如,反诉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过了时间节点不受理。比如,反诉要预交诉讼费,不交钱也不受理。等等。如果你一定要坚持,不被受理的反诉,可以另行起诉。

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p=null, 2, left][size=3]我们作为罗~~~的委托代理人,现就罗~~~与谭~~~~等五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size][/p][p=null, 2, left][size=3][b]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房屋转让行为的有效问题[/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得转让”的规定只是针对没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权属转让,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保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原告认为,转让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size][/p][p=null, 2, left][size=3][b]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房屋目前所有权人的问题。[/b]有的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其出租人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以此证明其出租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该合同都是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项目部作为的合同主体,显然该合同无效。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项目部与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来看,作为该合同的项目部是无权对外签订包括房屋销售合同及其它任何经济合同的。被告指出赵~~的购房合同也是从项目部那里签订的,但我们看到赵~~的购房合同后面加盖了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这就是说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认了项目部与赵~~的购房合同。何况,所有被告的出租人的购房都没有象赵~~那样在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预告登记备案。《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先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亦即,赵~~在购房该房屋后,也只有他本人才能处分该房屋。[/size][/p][p=null, 2, left][size=3] 原告从赵~~手中受让房屋后,也同时继受了该房屋上的所有权利。虽然目前原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原告已签订有房屋转让合同并已支付了对价。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碍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手续不全的问题。[/size][/p][p=null, 2, left][size=3][b]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时效与原告的诉讼主体问题[/b]。原告包括房屋的出让方赵~~虽未曾向被告收取租金,但并非等同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有了房地产相关行政部门的预告登记,赵~~及原告从未怀疑过该房屋的所有权会有争议。虽然被告未曾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但原告认同目前被告的事实租赁,并放弃收取部份租金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全部放弃或部份放弃也可以全部主张。目前原告只对被告要求支付近期及日后的租金并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至于对房屋所有权侵权的出租方,原告会向其择日主张权利。所以,原告在本诉讼中是适格的主体。[/size][/p][p=null, 2, left][size=3]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在承租房屋时并未了解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就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租金。鉴于现实客观情况,原告目前认同被告的租赁,但被告理应向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原告交付租赁金。请法院支付原告的收取租金的诉讼请求。[/siz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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