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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调整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只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由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不存在什么条例可循。你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调整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公司作出调整的事实后才可以这样做),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由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2,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3,郝飞与北京亿兆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1、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虽然有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属于行政责任,可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但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一、驳回郝飞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北京亿兆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3、合同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自然驳回。被告反诉主张利润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支持。广告损失系与本案所涉合同无关,非因合同产生的费用,因此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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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飞与北京亿兆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4,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市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区十八里店,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房山区长阳镇张家村,法定代表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农家院塑钢门窗加工制作和安装,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支付乙方200000元订金,乙方安装完全部窗框后,甲方付到乙方合同额的70%”。但是原告在按照约定安装完全部窗框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事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安装了其他施工队未完工的门窗工程。以上门窗及安装工程均已达到合同要求,且被告已投入实际使用。2008年5月6日,被告公司部门负责人制作了“农家院北京门窗安装公司施工量分类统计合计绘总”,确认了工程结算款项合计为:906468元;2008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在“农家院塑钢门窗安装工程结算书”签字盖章确认了以上工程款项数额。但截止至今,被告向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还剩欠款361048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算尾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三十六万一千零四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炎 书 记 员 方维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5,合同纠纷案子有谁帮忙分析一下啊

你好,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则成立生效。甲公司主张的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实现交货,则可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乙丁公司的抵押合同亦成立生效,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丙、丁公司的担保责任。(注意别超过了保证期间)
你坚持走诉讼的道路最终是最能保护你合法权益。等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出来后,你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的中介一直找你协商处理说的那些事,因为你根本就没有处分权,你如果答应了,只会给你的诉讼带来不利的结果。建议:不要节外生枝。

6,关于借用公司名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1.A公司可以主张免责。《合同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山洪暴发属于自然灾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2.A公司不能主张免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两种,分别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为不属于两种免责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责。    3.《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7,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8,一个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

从我从业运输三十多年来,第一次遇上你所说的这起事儿。不过发生的这起被诈骗货物的案件还是存在着很多地方和环节方面的蹊跷之处的,首先,这台车辆的主人不知是否是你绝对信得过的主儿;要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事实是否是真实可信的;最终结果你和车主都同时上当受骗的整个过程是难以置信的。说实话,在当今物流,还是货运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操作过程都是将运输和货款的收取都是分别进行的。如果让承运方一并同时接受运输和货款的收取一起运作的话,不仅加大了承运人的风险,你自己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没有得到规避,反而是将其风险陷于无人可负的境地,你所发生的这起案件就明证。 假设,我们现在按照正常的操作模式来运作,当你有了买家后,价格已协商完毕,结算方式已经确定,事先派员到达交货地,等到货物运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有这起案子的发生?或者是你的收款人随车同行,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无这起案子的发生。车方只是承担运输责任即可。 不过,承运人对于这起受骗后所产生的结果,还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那么也应该负有赔偿责任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此案值较高的话,你应该亲自到实地考察,对受骗上当的情景进行调查,一是可以进一步证实车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可以为早日破案找到蛛丝马迹,和证据。 如果是你现在无所作为,想静候回应的话,也就只有按照你所述[的这起官司打到如此地步,也只有听天由命了,等到诈骗者捉拿归案后,才能够有所进展了。
1、个人认为法官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的行为应该属于交易惯例,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但是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交付货物时,应具有谨慎交付义务,即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收取货款,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2、本案原被告之间不是先刑后民的关系,被告与诈骗分子之间属于先刑后民的关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被告是没有法定义务将货款带回,但原被告间现在是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安全的送达托运人(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凭证),否则导致货物遗失、被盗等事情,责任就在被告,现在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将货物交付了原告指定的人,被告就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的损失就必须负责赔偿。与诈骗案件是否告破无关。
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这三种类型主要是由运输的主体决定的。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产抵押必须登记,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一般保证责任。王赵可要求有关部门把张房产卖掉,在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再承担还款义务。3.孙某。因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孙某的合同有效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亲,上面的答案本人持保留意见。抵押权的相关内容现要适用最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不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2、王、赵二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先就张某的平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王赵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符合第一种情况,产权当然属于买受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房产部门不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除非先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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