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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合同是否享有随意解除权

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对合同没有随意解除权,因为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的受法律保护,除非有下列情况条款,否则任何一方都没有解除的理由: 1,合同条款有欺诈、胁迫、显示真实、乘人之危的; 2,合同条款有触犯国家或他人利益的; 3,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 4,合同当事人一方关、停、并、转的。
如果发包方违约,则你需要有发包方违约的证据,合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前提是你方必须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对方出现经营情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你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具体案件情况是什么?可以来电咨询。

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合同是否享有随意解除权

2,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3,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协商设立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根据本条的规定,上面讲到的对期限利益丧失特别约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有关约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对保护买受人有利的标准。其次,达到法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总则规定的这些条件中,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核心和关键。但总则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表述,至于如何才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同种类的合同以及具体的各案都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标准。

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是否有效

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通知生效吗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确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即使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们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专业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强,加上工作繁忙无法脱身,社会事务中的诸多事项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随之而来的委托纠纷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项不明、超出委托权限、超过委托期限等,现本律师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对于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方式、效力、责任等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带来较多纠纷。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就此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后,只是使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对于合同解除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及后果,应当承认其效力,也就是说,解除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照委托合同行使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仍然有效,即委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有权请求给付或者履行交付。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代甲公司收购某种野生中药材,并约定药材品种、数量、价格及报酬等,乙公司依约为甲公司代购野生中药材并为其垫付货款,后因甲公司自身的原因,无需乙公司继续为其收购野生中药材,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乙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继续收购野生中药材的行为就是委托合同中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行使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乙公司自收到甲公司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时,双方的委托合同即解除,但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仍受原委托合同的约束,也就是说甲公司仍应接受乙公司为其收购的野生中草药,并返还其垫付的货款及依约支付报酬。这就体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仅对将来发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效力,以往的权利及义务仍依据原委托合同约定完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关心另外一个问题,委托合同单方解除后,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因单方解除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过错,即使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无须赔偿,如果损失的产生由于行使解除权一方的责任造成的,则应当赔偿损失,否则将导致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也不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具有法定性,单方就可解除委托合同,这样就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加大,有时不利于经济贸易往来,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排除这种单方的任意解除权呢?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事先约定任何一方不具有任意解除权的,一般应认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该特别约定的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这种特别约定的效力。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 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 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进一步,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各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任意解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任意解除。物之瑕疵致合同目的不能,承租人可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任意解除。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任意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任意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人保合同,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之外的财险合同,投保人在任何时间也即合同成立后及保险责任开始后均可任意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可任意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当解除条件成就,一旦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对方同意。  (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订立合同时,法律没有设立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行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目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最重要权利的实现,关系到订立合同最主要目的的实现,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表明了自己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行,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2、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无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例如顾客从糕点公司订购一个生日蛋糕,但因糕点公司迟延履行,过了生日方为交付,而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糕点公司的行为就属根本违约。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如:标的物权属受限制或处分能力受限制,如该标的物为特定物,显然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如标的物属种类物,则应视在合理时间内可否获得替代物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无法修补或无法及时替换、修补的,可认定为根本违约,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通常效用或合同规定的效用的,为非根本违约。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点要从严掌握,必须是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才发生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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