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

2,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这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参考资料经济法律关系.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

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

3,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限定市场主体资格、规制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经济的过程中,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课题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4,论术试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5,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控关系

经济法定义的几种表述: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着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企业法说”。 4、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称之为“国民经济运行法说”。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说”,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四)社会分配关系。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6,经济法的各个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如何基本原理有三国家干预

基本原理有三:国家干预,社会本位和可持续发展。首先说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存在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避免市场经济崩溃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可是由于各方面因素可能会导致干预过度,这种情况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时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干预过度,从而保持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在这种良性循环下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三者的关系应该是社会本位与国家干预共同一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纯属个人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 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7,经济法的主体结构

  经济法主体结构,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结构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结构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结构。  我国经济法的“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结构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结构。

文章TAG:经济  经济法  三种  关系  经济法的三种关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