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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在线咨询

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必须有该房屋的准建手续!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拆迁登记户头应该按产权进行登记!不叫赔偿款!应是拆迁补偿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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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2010年9月7号出了工伤并住院治疗,在12月3号出院结束治疗。经劳动局同意我现在申请做伤残鉴定可是我所在的公司不同意,要我们出院一年以后在申请。到那时还可以吗?多长时间内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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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必须立案受理。一经受理,人民法院就应当把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并通知其答辩和应诉。不需要先进行了解。 2、伤残鉴定除个别完全可以预知治疗结果的外,一般应该是在愈后进行,既然构成伤残,一般都应该在受伤3个月左右甚至更长时间。 3、对于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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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问题在线咨询

财产继承权上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平等的。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是完全一样的。 如果满意,希望采纳!
同等权利继承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享有同等的权利
私生子和你的子女享受你的份额内的同等的继承权。

5,法律问题咨询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为当事人保留最低生活物品的,如果你的房子不是特别的大、特别的豪华,而是属于一般家庭居住用的话,法院是不会拍卖的,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你转移财产。如果拍卖的话,会先由评估公司评估房产价值,再进行拍卖,用所得的房款偿还债务。
您好: 法院查封您的房子,是由于对方怕您进行财产转移,法院查封是受当事人申请。 由于您已经还了一部分,只要当事人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暂时不会拍卖。 而且拍卖会走很多程序。执行起来还是很麻烦的。 法官的说法主要是希望您可以尽快还款,这样结案后可以提升法官的审判业绩。 至于这个拍卖程序我不太了解。 很抱歉,不能给您全面解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你好,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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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即对工友因你非职责内操作运输车辆受惊吓跌伤的事实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受伤的工友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工友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要看单位的制度条款,要有开出这一说,就跟单位没关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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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造成工伤的,单位应该赔偿,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赔偿。一般小腿骨折至少可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条例。 它的实施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中文名 工伤保险条例 展开 发布日期 展开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展开https://baike.sogou.com/v318652.htm?fromTitle=%E5%B7%A5%E4%BC%A4%E4%BF%9D%E9%99%A9%E6%9D%A1%E4%BE%8B
如果你们有劳动合同,则按照工伤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合同,则只能提前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无论哪种索赔,你必须先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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