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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十六条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知道的那天,这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具体操作就比较复杂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是,是指知道有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的那天开始。
不是,是指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十六条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为什么投保时要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作用

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如实告知是指在合同签订前、订立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者是书面陈述,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为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比如保险条款。免除责任、费率等等条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那么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并且不退还所交保费,在投保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一定要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投机取巧。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到的事项,则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就是签订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合同载明的就是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内容,不要一味的相信业务员的片面之词。

为什么投保时要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作用

3,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提醒一点:新保险法2009.10.1起实施,之前买的不适用。 很显然新保险法实施后的情况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情况更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之前买的适用的相关条款是;老《保险法》(09.10.1之前购买的保险的情况适用的。)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得赔以前的如实告知,对于客户确实太严格了,只要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就不赔.现在的话,如果是8,10年前的住院,保险公司还是得赔.你好,你需要明白.1,这个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2,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不意味着"纵容带病投保"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客户,就算是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故意"很容易理解.关键的分歧在"重大过失"上面.以后关于这个的官司也少不了的.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你应该知道,但没有如实告知".那么根据你隐瞒的病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我个人认为是与民诉法相一致,应从其知道是起才附合立法原意
这条规定了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但是这解除权有两种情况不可行使,即知道事由三十日后和合同成立两年后.换句话说,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之而拒赔或是加费.
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
简单说就是超过2年保险公司没发现的必须承保故意和过失就是发生在2年内的情况啊 没什么冲突啊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可以退保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保并且不退保费

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4,投保是忘记健康告知怎么办如何补救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经常会有许多人在投保时不是不故意隐瞒健康告知的,但他们确实忘记了健康告知,但当他们想到添加健康告知时,他们可能会被拒绝投保或保费有损失,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买呢?投保的保险会有影响吗?跟着多保鱼一起来看一下。   1、这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犹豫期内添加健康告知。   如果你刚刚购买保险,它仍然是在犹豫期,但记得以前曾住院或有过一些疾病。这时,一定要快速添加健康告知。万一需要体检,退保或合同取消的情况下,可以返回所有保费,最大损失为10元的工本费。   第二种情况:在犹豫期之后补充健康告知。   这是上面那个朋友面临的问题。   如果在犹豫期之后,补充健康告知后被退保,一般情况下是退款保险的现金价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很明显,被保险人故意未能履行健康告知,或者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销或增加保险金额的决定,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有必要了解被保险人是否故意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真实披露义务。   在正常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主动选择添加健康告知,不应故意隐瞒,但不妨碍套利的发生。   2、什么是套利?   如果我是保险代理人,我努力卖掉一个保单,没有要求客户进行健康告知,成功承保,保险公司给了我佣金。然后我要求客户添加健康告知。保险公司重新启动核保后,发现客户异常,拒绝保险并返回保费。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套利情况。我将无形地赚取佣金,保险公司将赔钱。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保险公司将在几年后被掏空。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返还现金价值。我想说的是,为了您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健康告知还是补充告知,您必须如实回答它,这样您就可以获得健康状况的保障,并且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理赔争议。   所以在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多加留意,注意在保险销售人员提问的时候一定不要隐瞒,在填写保单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填写,不要理所当然,因为现在的仔细是为了你将来的便利,大家要注意咯。

5,想给小孩买保险重疾意外但小孩曾经因哮喘住过院怕以后理赔

首先呢从官方角度上讲,双方都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这样承保之后保险公司不会以此为理由拒赔。  另外从客户角度上讲,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上起案例中投保人刘先生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两年后出险保险公司也应赔付。  以上是针对重疾险。  对于意外险来说,意外和疾病不搭界,根本不会影响例外理赔。  对于楼下的,第一我没有销售,更太不上误导销售。第二,我一直建议如实告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是在指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拥有的权利。  如果我都叫误导销售那我不知道还有几个销售没误导的,可笑!  保险法原文如下,自己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好! 在买保险时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不能轻合同重承诺。只要你如实说明,且公司正常承保,那保险公司对于发生合同内的保险责任是一定会理赔的。如实说明后,看公司的核保结果吧。 祝平安如意!
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做处理。一般会有几种情况,正常承保,责任免除或者加费承保等。所以投保看下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你说的2年,是说保险合同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这个是新保险法中加入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但是目前没有详细的解释,也不能滥用。如果是投保前确实存在的疾病,那即使2年后发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是合情合理的。现在的保险销售中有滥用误导的嫌疑。请你注意。
哮喘本身不影响购买保险,但是,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做关于哮喘疾病的保险。题主最好到保险公司去咨询一下。另外,建议下载医本呼吸软件,上面有详尽的哮喘相关资料。
您好,确实保险法上面有规定投保两年后不管以前生过病都是要赔的,但是,我建议您在投保险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保险公司,它若同意即可以承保,千万别冒险!祝您全家人幸福快乐!

6,交通事故中司机伪造了现场该车买有商业保险和强制险那么保险公

拒赔1:未如实告知《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拒赔2 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若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所投险种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当然会拒赔。拒赔3 保险除外责任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别。比如,健康医疗险中通常将罹患艾滋病(AIDS)列为除外责任,将战争、核武器等导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家财险中通常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车险中通常把无证、非法证件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拒赔4 “观察期”免责健康保险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了。拒赔5 代签名《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拒赔6 非近因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拒赔7 未及时报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拒赔8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拒赔9 未提供必要材料《保险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提供和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拒赔10 弄虚作假拒赔11 理赔超过时效《保险法》的具体表述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拒赔12 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拒赔13 自杀免责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刚接触保险的小白来说,大多有这样的经历,想买份保险吧,合同又太复杂、词语又太专业了,表示看不懂,保险的核心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障内容,决定了你能不能赔,赔多少钱?不会看保险合同的看这里: 《《《 教你辨别保险合同的那些坑!解除保险合同就是涉及了保险合同的退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退保时只能返还保费或现金价值,含金量将大打折扣,一般来说,损失较大,所以一般都不建议退保。关于退保的注意事项,可查看:》》》「保险退保」怎么退,退保能退多少,如何降低退保损失?2、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需要声明一下: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保险合同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只要满足以下情况:a.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的。b.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c.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d.复效未达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返还现金价值。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上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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