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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纠纷

没有胜算,一点也没有。买主只能得到一点适当的赔偿损失!不管是什么,都没有产权过户来的实在!
如果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那买方只能得到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要看当时的协议,只能按违约责任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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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有哪些

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甲遇将此房出售给乙,谈好价格后由乙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房属开发商一手待售房,故与开发商签买卖合同),乙交甲首付款16万甲给乙出具首付款收据,甲承诺负责与开发商沟通协助乙办理贷款等手续。后甲又将此房出售给丙,丙交首付款17万给甲,由开发商出具首付款发票,同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去房产局进行备案,后又进行预告登记以及贷款相关手续问:此房为一手商品房故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就目前条件看,此房屋产权属于谁本人不是学律师的,我就是丙,案子自己写的,有不合理的地方大神勿怪,现在我还没交任何钱,案子中的乙为我的假想,丙所得到的条件都是甲和开发商承诺给我(丙)的,这个房子我难呢过买吗?还一个问题,因为此房已经顶账,所以房款不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是否会配合我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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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怎么解决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怎么解决,房屋买卖一般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交易。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使用经纪公司的制式文本或范本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双方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义务履行的时间点、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如果实际出现纠纷,首先最好与对方友好协商,争取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样双方不伤和气,调解方案也能得到比较好的履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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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原 告:吴xx,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xx街2号附8号,身份证号:5102191xxxxxxx4815,联系电话:15002325303。被 告:伍xx,女,汉族,1936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xx村xx号-10号,身份证号:5102xxxxxxxxxxxx023。联系电话:136xxxx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二、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共计¥10万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3月27日与被告伍xx的代理人xx元、重庆xx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47万购买伍xx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xx-x号房屋;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5万;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28万支付给伍xx;见房交所出具的权属转移登记受理单当日支付13.5万;双方在2011年6月1日前备齐个人二手房商业按揭贷款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并到现场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的代理人xx元支付了定金5万元。由于被告以受伤及身份证遗失为由不依约在2011年6月1日前到场办理按揭手续,拖延至2011年6月29日才到场办理按揭但又未准备齐相关材料,第二天才备齐了相关材料,这时银行按揭利率从上浮10%上调到了上浮20%,原告遂要求被告对其过失将会造成的损失在购房款上作一定的让步。协商不成后,原告以被告延期违约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被告以未根本性违约抗辩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2012年1月1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双方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继续有效。原告重新准备好办理按揭的相关资料后要求被告共同去办理按揭手续,被告却说房产已经卖给其代理人xx元了。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均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此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来帮我下 谢谢

甲方可以在诉讼辩论完结之前提起反诉。 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之前的合同中约定甲必须保证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有合法的拥有性,但并没有约定证明的方式(房产证是最为直观的证明文件,但在此情况下,可以到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查询。同时,房产证是无须转让的,不动产买卖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可以发放新的房产证)。因此,只要甲方提出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证明房产属自己所有即可。 同时,甲方在买卖合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是在乙方没有作出相应的给付行为(支付房款)前,甲方有权不交付房屋产权。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已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要求变更,在双方达成新的合意以前可以不按照之前约定的期限履行。 在实践中,案件审理前法院会先进行调解,此类案件调节成功的几率比较大,不一定需要进入诉讼程序。 因为只了解了你所提供的情况,所有看法可能不尽完善 最后,祝你顺利

6,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据了解,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手房法律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始出现了转移,类似购房者未能申请到足够贷款因而产生的纠纷、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始成为近期焦点。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贷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施行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部分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小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小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小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蔡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张先生现在也已经取得了小产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籍迁移之阻碍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 2004年5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老式售后公房,取得产权证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想要迁入户口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质问售房人才得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也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林先生找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不能办理迁出。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不禁懊悔自己没有在购房之前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户籍纠纷中的管理盲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合同或在售房违约时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在目前的房产转让与户籍迁移相分离的体制中,这样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你们在行政案件中应当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败诉,也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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