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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买楼分期付款是有怎样规定的

只要客户年满18周岁,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没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就可以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买楼分期付款是有怎样规定的

2,分期付款属于贷款吗需不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年利

你好我之前分了一个手机分期付款每月22日还有时26-27存进卡里面,然后没月不扣四个月,现在就像人民法院投诉
需要

分期付款属于贷款吗需不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年利

3,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分期的期限具有约束力,如到期未支付的,且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可要求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4,分期付款不付有什么后果

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严重情况下会被起诉。分期付款法律规定:一、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制约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出卖人能按约定收回费用,权利不受侵害。二、买受人可以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三、分期付款的出卖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条款,标的物的物权不转移,促使买受人尽快履行义务。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定违约责任,明确因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确保自身利益的不受侵害或者遭受侵害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若是无卡分期,不还,对方可能会找上门。若是信用卡分期,不还,则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逾期时间过长、金额过大,银行会告给,来还钱的。建议你,想办法尽快还上吧,也给自己一些清静。
1. 退不退学费和信用卡没有任何关系2. 你的学费如果一开始是用信用卡支付的 那就是说银行已经把你的学费给你一次性付完给收款方,你是分期还款给银行而已3. 如果你敢不还钱给银行 那你就会很麻烦 时间久了 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的都不是什么大事了 关键是你被银行列为禁入类客户 以后再想贷款买车买房都是梦了
首先银行会追加利息,接下来电话追缴,再后来会登门拜访啦,最后对薄公堂。呵呵

5,我国关于商品分期付款的律法

你就按这个合同来、就没有问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1)前款_________元。(2)余款_________元。(3)月息_________元。第二条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贷款。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搜一下:我国关于商品分期付款的律法

6,分期付款合同如何解除

1、解除条件分期付款的法定解除条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2、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扩展资料:法律特征1、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2、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留权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诚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条件”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 有所不同,这里的条件宜解读为”负担“,类似法条,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与此类似者,尚有《合同法》第160条、《民法通则》第111条、《民通意见》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亦可作证。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分期付款合同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2、解除条件分期付款的法定解除条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
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  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7,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没有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已支付的总价款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这两种理解在判案中都得到应用。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应作第一种理解。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确立的,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对分期付款行为进行规范。分期付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赊销合同,即出卖人为了促销,与买受人约定将本应一次性支付的价款让买受人分期支付。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买受人取走货物后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份额付款的情况。为遏制这一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出卖人的权益,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时,赋予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分期付款行为”,规范的是“未支付的价款”数额,并不是要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进行规范。其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不符合通常语言表述规范。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种理解,即该条是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进行规范。尽管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种理解,但第二种理解的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立法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相信立法者不会犯这样低级的语言表述错误。再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会产生逻辑错误。依照该条规定,买受人如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第一种后果,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如将条件作第二种理解,即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属严重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导致第二种后果,就不合乎逻辑。因为分期付款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先期支付较少的货款,后期支付较多的货款,不能因为买受人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作第二种理解的都是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情况,鲜见应用于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综上,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一种理解更具合理性。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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