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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追缴违法所得可否拍卖犯罪人犯罪前的合法财产

可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都可以执行。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共同犯罪追缴违法所得可否拍卖犯罪人犯罪前的合法财产

2,请问刑事责任执行财产是仅能执行用脏款购买的房产还是只要是

如果是违法所得的财产,那就直接追缴,而不是执行;如果是合法所得的个人财产,视情况执行,比如说被告人被判处如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这两种附加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 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是执行个人财产。

请问刑事责任执行财产是仅能执行用脏款购买的房产还是只要是

3,非吸案追缴个人合法房产吗

应该不会。非法吸储只会针对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个人合法房产不属于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是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其他个人资产不予追缴。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非吸案追缴个人合法房产吗

4,在案查扣的被告人合法财产是否有可能成为追缴和退赔的对象

首先可以去与对方去协商赔偿事宜,如遇到对方无法偿还或拒绝偿还这样的情形,与情节,可以去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或 财产保全啊。更加详细的合理追缴 民事 经济补偿方法, 与其 律师吧 # 交流 问 律师 者 或 人士 哦,想必 更加 具体额。
应该不是吧。

5,离婚案件已经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能作为财产线索强制执行吗

绝对和社会养老保险无关
个人实际交纳部分,可以分割。
你好!不可以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离婚后你所说的社会保险是只商业保险吗。有时候说保险是婚姻关系中最微妙的东西,避债,任何法律都无法分割商业保险,就是指婚姻破裂保险不被纳入财产分割部分,任何法律无权追缴保险所得资金,商业保险是避税

6,追缴赃款能强制执行吗

涉案款物,可以予以扣押。但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返还。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3、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7,如何规范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

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是指刑事生效裁判书中有关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其中,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由于生效判决书中已有明确、详细的表述,实践当中只要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去执行,一般不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关键是在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加的执行中,存在着执行程序如何规范以及执行难的问题。  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时就属于无业人员,靠犯罪所得苟且偷生的,如并处罚金刑,执行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  罪犯要服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日期一般都是在罪犯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期限内。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这类刑事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还是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如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应由哪个部门移送?判处罚金刑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又由谁来监督?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判决生效后移送,就存在刑事案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的问题,而且刑事案件执行可以中止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放松对罚金刑的执行,就会造成判处罚金刑是空判的结局,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作用。没收财产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在判决继续追缴罪犯非法所得的执行,还存在审执脱节的问题。如在赃款的去向问题上,审判人员对此情况比较了解,且通过阅卷掌握了部分证据,但在移送执行时却很少向执行部门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证据,使追缴工作难度很大。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只能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这又走入了与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相同的困境,因为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有现的,且审判和执行前都对其财产采取任何扣押、查封措施,造成其个人财产隐匿、流失。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重民轻刑的现象,有必要加大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一些相应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追缴的执结率。  为加大财产刑和追缴的执行力度,一是要完善罚金刑执行的立案制度。按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立案,移送执行时罪犯已77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中止执行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部门内勤统一存放,并与劳改场所保持联系,以了解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恢复执行财产刑。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其现有的财产。  二是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记录在案,并开列清单。有可能的话,将其个人的财产暂行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及扣押款、物,在移送执行时应一并移送执行人员。  三是要发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现在个人储蓄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是要做到杜绝利用储蓄洗钱和把犯罪所得存入银行,还要尽量减少现金的流通,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其次,委托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罚金行和没收财产刑,直接上缴国库。但此种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最了解罪犯释放后的情况,同时还有当地居(村)委会的配合和支持。罪犯释放后,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所以最先知道罪犯被释放的应是当地派出所,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执行财产刑更经济、更及时、更有效。  四是要建立财产执行的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立即将相关的财产刑的执行的材料移送执行。对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除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未移送执行的,应以错案对待,以减少判处财产刑实际上成为空判的现象。  五是完善刑事案件执行的立法。增加让被执行人服劳役的执行方法,使那些身体好但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以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方式偿还,使法律的严肃性得以体现,使国家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法院)
一、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不是一种刑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本来就不属于犯罪分子,对其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不是一种刑事惩罚。而且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也只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而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不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内容,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 二、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需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不具有民事强制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职权所为的一种行为,是司法机关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措施,无需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那么,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是不是具有民事上的强制性呢?笔者认为没有,其理由如下:(1)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的“退赔”是指返还赃款赃物的意思,所针对的仅仅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包括合法财物。而民事上的“赔”是指用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履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追缴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发给被害人作为赔偿,被害人也不能申请司法机关强行追缴或者根据退赔责令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想弥补损失,必须通过而且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由此可见,责令退赔不具有民事上的强制性。 三、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或强制执行退赔所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阶段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至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至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但是,这些司法机关的追缴、发还行为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如公安和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没有随案移送的、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在侦查阶段扣押或冻结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法院针对的是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在侦查阶段和审理阶段扣押、冻结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就贯彻刑事诉讼法分别所作的解释、规定对在案件的侦查、审理阶段司法机关没有掌控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由谁来追缴、如何追缴以及由谁来强制执行退赔、如何强制执行退赔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即法律没有为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设定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仍然有对在该案审结前一直没有被发现和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强制执行退赔的权利和义务(新发现的余罪除外)。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或强制执行退赔的范围仅仅限于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审理阶段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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