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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具体指向的事物,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如本人的房屋、牲畜,后者如本人的专利。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2,一个关于民法总论中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其实这道题目本身并不严谨。你首先需要明白的问题是:加入我们认定题干中“甲将5辆车卖给乙”是说的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并转移所有权的话,那么这里就存在着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第一个是订立买卖契约,第二个是所有权转移。对于前者,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显然是交付行为,是一个债权行为。但是后者则是物权行为。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的客体应当是“物”,确切的说,是“物上的权利”,即所有权。这个题目显然默认“甲将5辆车卖给乙”是指订立契约。当然,严格的说,如果另一个选项改为“5辆车的所有权”,那么作为单选题答案就值得商榷了。不知道你是不是明白了。

一个关于民法总论中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3,下列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哪种错误不定项选择

D   【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B正确。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在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A正确。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随着权利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因而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它与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与法的价值评价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D错误。同时,应该认识到的是,在分析多向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我们应该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单向法律关系,然后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C正确。
D
BD
B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哪种错误不定项选择

4,何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5,法律要素的构成及彼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相关法律可以查看法律大全: http://www.jincao.com/t1.htm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6,纯法学理论的知识想知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区别自己有时

是个很理论的问题,但是在还是学习阶段的我们,要明白两者的区别在哪就好了,无须做深刻的理论研究(王利明老师那样)。我个人是这样来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客体像一种载体,一种说明性质种类的载体,如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指代的那个标的物:货物买卖合同中是货物,而货物就归类于“物”;雇佣合同中客体是行为,等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是概括的分类。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核心问题,是矛盾的中心。如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货物,内容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谁交付货物谁给钱相关的中心争论问题;雇佣合同中,客体是行为,内容是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雇主应给付报酬,被雇方应履行行为。
这事就不好说了,王利明都没有给你讲清楚,我就更不能了。这些东西要靠自己的理解,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现”,书读多了,也就懂了。我以前遇到不懂问题的问别人的时候,老是感觉他讲解得不明白,然后某一天突然顿悟了,其实也就那么回事儿。不过我也承认那种一语就能道破玄机的人,也算得上万中无一的老师了,也不是像我这样靠回答问题来赠积分的人能做到的。
你好!我觉得楼上andrew_zy和我的回答都属于打酱油级的。其实,你对此觉得困惑也很简单,因为那些法学大牌们自己对此也没有清晰的认识,所以他们之间的观点会有矛盾,而他们自己的表达也让人感觉模糊不清。总之,目前国内法学研究还没有发达到可以说清客体与内容的时候。和我一样,放弃对这两个词汇的深究吧!回头是岸,童鞋!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文物或贵金属。(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是存在致命的缺陷的 1、德国法律理论和苏联的理论中已经放弃了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而转向权利客体的概念2、权利指向的对象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同的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主客体的研究逻辑中 不存在两个主体,你为主体 则我为客体 你我二人互为客体 所以权利的指向是权指向的利(也就是由一定客体体现出来的利)而义务指向的对象只可能是权利人 因为义务人自己的行为在关系的研究中不能作为义务人的客体,是主体的一部分,如物权A对物有占有权,B的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是物,而是A的该权利3、所以权利客体和犯罪客体的逻辑结构是一样的 以一方为主体的研究逻辑4、实际上法律关系是不存在客体的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在社会关系中又如何定义客体呢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客体应该是一种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客观事物 是客观 不是客体5、而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在一个简单的案例中都很难根据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去找到客体 而且诉讼法 刑法的客体都是混乱的6、主体客体不是一个存在的概念 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因此只能一人一个主体为核心研究 或者整个人群 为主体研究
我也想了好久好久了 因为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存在一种把别人的行为作为客体的思维 所以不可能出现了权利客体或者法律关系客体的时候我们就能区分开 实际上我觉得我是怎么想都不明白的 不知道其他人是不是神到看到一个法律关系马上就能看出来客体 我已经放弃对客体的研究了 主要看内容

7,怎么解决法律问题

有效,理由如下: 张某时年17岁,每月600元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购买彩电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须监护人追认,因此买卖有效。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该法律行为有效。 当时张某虽未成年,但已满16岁且亦可以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说一月600应该也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而且当时张某精神上也无任何不良情况,精神正常,所以完全可以将其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自主订立的合同,而且又没有任何违法或是违反公序良俗等影响合同效力的行为出现,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买卖关系的主体:张某与李某 买卖关系的客体:彩电 买卖关系的内容:张某有付600元价款的给付义务;李某有交付彩电标的物的给付义务。当然同时两人的权利也相对产生。
买卖有效,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养自己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与后来的丧失无关,买电视时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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