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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什么时代

"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唐代)。

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什么时代

2,合同的起源与发展

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唐 贾公彦 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清 翟灏 《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 老舍 《二马》第五段五:“工人们已经和电影厂签了字,定了合同,没法再解约。”

合同的起源与发展

3,朋友二字的由来

1.同学;志同道合的人。后泛指交谊深厚的人 《易·兑》:“君子以朋友讲习。” 孔颖达 疏:“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讲习道义。” 《诗·大雅·抑》:“无言不讐,无德不报。惠于朋友,庶民小子。”《后汉书·马援传》:“ 春卿 事 季孟 ,外有君臣之义,内有朋友之道。” 唐 韩愈 《县斋有怀》诗:“名声荷朋友,援引乏姻娅。” 明 高启 《次韵周谊秀才对月见寄》:“朋友凋零江海空,弟兄离隔关山迥。” 茅盾 《昙》一:“这都是她到 上海 后收到的各方面朋友的信。” 2. 明 代士大夫对儒学生员之称。 明 无名氏 《鸣凤记·邹林游学》:“今早有个柬帖来,说 邹朋友 要相访,不免启扉等候呀。” 《醒世恒言·张淑儿巧智脱杨生》:“那时新得进身,这几个朋友,好不高兴,带了五六个家人上路。” 《儒林外史》第二回:“开蒙的时候,他父亲央及集上新进 梅朋友 替他起名。” 《儒林外史》第二回:“原来 明 朝士大夫称儒学生员叫做朋友,称童生是小友。” 3.特指恋人。 陈原 《社会语言学》10.2:“旧词被赋予新义。例如:朋友(在一定场合下,=恋爱对象)。”
朋友 朋友就是俩个人在一起赏月的时候想出来的
朋友这两个字是真诚
小时候听别人说的

朋友二字的由来

4,合同的由来和意义

一、合同的由来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可从字面意思对“合同”一词的由来进行解释:将各方的意见集“合”起来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出现。二、合同的意义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对合同完整性的破坏可能导致合同的理解分歧,并影响合同的正确履行,从而影响当事人订约意图的最终实现。

5,合同在古代怎么说

南宋:不交税官府不印押 白契无效 元代:要获纳税凭证 得向政府交钱 晚清:合同上得贴税票———  现在的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凡事都要订个合同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古人在这方面一点也不比我们逊色,古人做事也讲究有凭有据。在古代,合同叫契或者契约。  【西周时期】  契约制度较发达合同也一式为二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契约制度。  西周时期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口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  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傅别”的借贷契约。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两者在形式上不是完全一样的。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要两半合在一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完整内容;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拿一份,每一份上面都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南宋】  不交税官府不印押合同就没法律效力南  宋时契约通称为“千照”。法律规定凡是买卖或转让财产,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还须经官府印押,这类似于为合同作公证。  不过,南宋政府不会无偿为百姓服务,是要收税的。经过官府印押的合同称为红契,是进行财产争讼的主要依据。订合同如果不交税,官府就不给印押,那样的合同就是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惹了官司,白契不能作为证据。  【东汉】  造纸术发明以后竹木简契约淘汰  老是在竹片或木牍上写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劲而且成本较高的事。自从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在东汉出现后,这种竹简和木牍的契约就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造价低廉、携带方便的纸张做的券。  当时的契约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书,另一种是下手书。  判书在秦代就有了,它是将契约从中间分为两半,合同双方各拿一半,作为履行合同和发生纠纷闹上官府时的证据。  下手书则是汉朝人的发明,它是把两块写有相同合同内容的木板并在一块,由双方或双方再加上保人画指。  所谓画指,就是由当事人在契约后面自己名字的下方或名字上,亲手画上自己一根手指长度的线,并画出指尖、指节的位置,或者是仅仅点出指尖、指节的位置。  以上两种契约,在纸张出现之后,就逐渐改为用纸张书写。  【元代】  要获得纳税凭证必须向政府交钱元  代的合同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书和附于契约文书后的文据,应该有“契本”。  契本是元朝政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由元朝户部用铜板制造,成本较高,所以得收适量的工本费,原先收一钱,后来增加到三钱。无契本者视同偷税。  明朝的契约形式更加多样,像租佃契约就分为招佃契式和承佃契式,前者是出佃人出租土地给承佃人耕种的契约,后者是承佃人承租耕地的合同。  【东晋】  称契约为“文券”交税后盖有官印  东晋时称契约为“文券”,这是一种在交税后盖有官印的契约。从十六国开始,契约又称为“合同”,就是在书契两札的接合处写上一个“同”字,后来变为写“合同”二字,有些人更是别出心裁,写上一句吉祥语。此时开始以写字代替了汉代的画指。  【唐代】  把契约叫做“市券”官府统一格式  唐代把契约叫做“市券”,其格式和文字由官府统一规定,倒也替当事人省了拟合同的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这一称谓,正是在唐代开始成为契约的正式叫法,它来源于“分支合同”的意思。这是因为,古代的质剂、傅别、判书等契约文书的共同特点是同样的内容一分为二,要用时,就把这两份合而为一,“合同”由此得名。  【清代】  后期不交印花税合同无法律效力清  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许民间自行书写订立合同,只需在合同后面粘贴官府颁印的契尾就行了,契尾是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契约的重要附件;后期则改用官印的契纸,也就是合同文本,当然,对民间私立的契约文书,通常还是准予粘贴契尾的。  再后来,订合同得交印花税了。这里的印花税是对契约上粘贴的政府特制的印花税票所征的一种租税。不粘印花税票,不交印花税,合同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古今对比·书面合同】  古时要求白纸黑字如今电子邮件也可  古代的书面合同不是刻在竹片或木牍就是写在纸上,大多要求白纸黑字。现在,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的东西都可以叫做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今国家出台了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民众参考使用,但绝不像古代那样要求只能用国家印制的契书订合同。使用合同范本也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古今对比·生效条件】  古时得经过官府印押如今一般成立即生效  古时合同必须经过官府印押才能成立并生效,从南宋开始都是如此。  如今,一般的合同是成立时则生效,至于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也有一些合同成立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则是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古今对比·口头合同】  古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今有些情形行不通  无论古今,都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合同在最早的时候,就是以口头的形式出现,只是后来交易增加,内容复杂,才不得不用书面合同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立法也没有否定口头合同的效力。  现在,为了让大家明白口头合同有效与否,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也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行得通,如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古今对比·当事人资格】  古时子女立合同受限如今看是否“有能力”  合同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订的,古往今来法律都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西周的时候,只有贵族才能买卖土地、奴隶等贵重物品,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签订此类买卖合同的资格。但像租赁契约、借贷契约,法律还是允许一般人签订的。  到了封建社会,一般人都有了订立各类合同的权利。但由于传统思想认为一家之内子女的事务由家长管理、妇女的事务由丈夫打理是天经地义,这导致了子女和妇女的民事权利受限制,这些人不能自由地订立合同。  从唐律开始,历代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家长在,则子孙不得私自卖田宅、奴婢、牲畜等物,除非是得到官府批准,否则合同无效。明代还限制官员、官员的子女及其亲属订合同的自由。  从民国开始法律与世界接轨,逐渐取消了对公民缔约自由的不公平限制。  现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从出生之时起就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复杂一点了。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随便订合同,像买点数额不大的玩具什么的还行,如果是大宗交易,如买电脑,就得经家长同意合同才有效。  至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契约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
契约的说法也不能算错,但严格来讲应该是叫做“契”或“券”。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3: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5、“合同”与“合意”的关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6、“合同”与“契约”的关系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编辑本段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现在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编辑本段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注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就是说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编辑本段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编辑本段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编辑本段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编辑本段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编辑本段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编辑本段合同自由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编辑本段合同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编辑本段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合同解除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编辑本段合同管理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编辑本段合同诈骗  1.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盗名欺世。盗用他人公章、合同纸、有关证明凭证,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16.明火执仗强取豪夺。诈骗者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对方送货,一旦货到需方,则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手段极其恶劣;   17.非法转让坐收渔利。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点是一方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18.设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19.上楼抽梯环环相连。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五包”合同,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20.引狼入室祸及自己。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业考察不慎,盲目签订合同,外方诈骗者则采用种种手段,设置骗局,诱惑中方企业上钩,诈骗钱财。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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