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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法律关系有哪些

如果分大类的话,就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具体点法律关系有哪些,很多,任何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可以是法律关系。

国内法律关系有哪些

2,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电大 法理学

①物(1.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支配的客观实体。2.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②人身人格(1.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于身体相分离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③行为(1.主体权利义务围绕的特定的行为)④精神产品(1,人们通过某种物体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智慧成果)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电大 法理学

4,法律关系有几种

法律分析: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三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2. 人身3. 精神产品4. 行为结果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6,民法法律关系

1买卖合同关系2,财产损害赔偿3人身损害赔偿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事情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甲将其所有的三间平房,以20万元与乙达成协议,此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对于这三间房屋,若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价款,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房屋被毁的后果应由乙承受。若虽达成协议,但双方并未交付价款,只待约定过户时一并交付价款的,则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此时,对于房屋被烧毁的后果则由甲承受。 丙的儿子烧毁的这三间平房,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应根据上述确定产权人后,应产权人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系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 甲的女儿手被烧伤,与丙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应以其女儿的名义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甲个乙买卖关系.(房屋消失,并不代表房屋所有者权利消失.也不代表合同约定的法定权利消失.乙方可以继续选择买,但是房屋变化后,甲方要赔偿损失给乙方.乙方也可以终止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和甲的赔偿关系(关于女儿), 丙关于甲乙合同存续履行,赔偿关系.如果乙方放弃购买,是因为丙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丙放负责赔偿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损失. 丙和乙的房屋赔偿关系.丙由于过失导致甲方损失,所有赔偿损失,正常. 丙和乙没有法律关系.房屋没登记到乙方名下.此赔偿不对乙方
《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丙就其儿子过失烧毁房屋的行为对甲及其女儿的赔偿关系

7,几个法律关系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3.不能一概而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可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应该是是第三人,而不是第三者吧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原告,被告是双方当事人,是诉讼开始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原告,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1.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2.雇佣合同是法人对自然人的雇佣,属劳资关系。承揽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信托民事行为,双方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雇员受伤是否有精神赔偿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资方没有明显的过失或责任一般是不会有精神赔偿的; 4.你这条说的什么意思啊?
你是要区分几个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吧?
1、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合同使用人损相关的法律规定。 2、雇佣合同是雇主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只要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要求的。 原告是受损害人,被告是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关的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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