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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由他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居间合同的相关问题

2,关于合同法第427条居间合同

你找的法条是正确的 既然这笔交易没有成功 居间人自然无权要求中介费如果你起诉到法院 法院也会依据427条支持你的诉请放心 这种官司我打过
首先,对于民事合同,双方约定优先,因此可以自行约定报酬的支付条件。其次,居间是为了促成交易,虽然报告居间,只需要履行报告义务,但是目的仍是为了促成某种目的,也就是判断履行报告义务是否合格还是以是否足以达成委托人的目的作为判断的,所以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只能补偿必要费用也是合理的。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合同法第427条居间合同

3,关于居间合同的问题

不用承担责任。 你和广告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虽然说的不是太清楚,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你是代理公司和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虽然是你签订的合同,但是从法律意义上看,是你们公司和广告公司签订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担,而非代理人,也就是你来承担。 当然,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你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个比较麻烦,因为按照你说的,买家签署的是“意向合同”,这个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只能说明买家有意向购买此房屋,但是并不是定下此房屋,另外这个意向合同你看一下 是买放单方和中介公司签署的还是你们买卖双方和中介方三房签署的,如果是三方签署的,意向合同中有关于买家不购买此房屋对房主的补偿的,你可以要求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没有,只是说明买家有意向的话,你的到赔偿的可能想不大。另外买家的意向金是交到中介公司,而非业主指定账户,所以可以认为并非与业主达成买卖意向。

关于居间合同的问题

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

1、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如果该居间合同中涉及的房屋是可以交易的,且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定时具有法律效力。(生效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手房的居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合同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5,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能收回吗

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比如笔者刚刚胜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经过笔者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从而法院认定了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取得了的最终胜利。  四、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居间人己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先问一下 你到底交订金没啊?我觉得 如果你和房东都同意取消交易的话 中介是没什么办法的 但前提就是买方和卖方都同意撤销合同 只要房东不支持中介的话 中介自己算什么东西 不过按合同的话 违约的一方确实要支付中介费用的 因为合同是中介拟定的 他最关心的就是他的中介费 所以说 你最好还是和房东好好沟通下 只要他不支持中介 中介多数也没什么办法 最坏的情况 起诉你的话 3份合同 他也只能出示他自己的那一份 所以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不知道我说的明白不 你仔细看看 我支持你 现在中介太他妈黑心了

6,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4条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要看你们的居间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426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htgl/gjj/200709/t20070919_243801.htm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7,中介不给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没有 就别要了 有也没啥用 1.你已过完 户了 过户大厅 已备案了 2.这种做法是普遍的 3.没有利益损失4.不用补救5.过户大厅档案室就有你们过户的 资料6.依靠房产证编号在过户的地方可以查到这房子的信息7不需要和卖方补签个买卖合同8.你凭你现在的房本 就可证明是从上家哪买的房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只要办理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就是多余的了,这决不会对房屋产权功能的发挥有任何影响,放一百个心好了。
这是行业潜规则的,各地方都一样,现在卖家卖房子都是拿净价的,04年-07年都是各一半的,后来行情好了就都是买家付了,这样成了行业规则了!所以,虽然合同上写着各付1%,其实你是要出2%的。至于银行的咨询费,是这样的,只有采用了商业贷款的时候我们中介才代为收取这笔费用,其实叫抵押评估费,采用一次性、分期、和纯公积金都是不用收取的。当然要看各地情况,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你的500块是可以打折的!你这份居间是可以无效的,但是只要你还买房子,你还是要出2%的!
您好:我看了您的买方事宜,一看就是中介方没有跟您说明白每个细节,那么买卖过程当中的秘密就给您揭晓。买卖手续,买方:只需要身份证,如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卖方:房本原件,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票。另外交一张简单的买卖协议(上面写清交易价格,就是备案用的,一般为了避税都写成交价低一些)在过户当天先交纳契税,印花税,如果没满5年再次交纳营业税5.5%,如果不规避税费再交一个个人所得税1%。交完税后,地税局开出契税发票,这上面写的是买方名字,这张发票是必须拿到的,还有一张购房发票。这两张票必须拿到,这是以后再次卖房的必须材料,也是证明您买房的凭证。在交完这些税之后到该地过户大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大厅再收取房本原件,买卖协议一份,二手房过户表一张,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收取之后过户大厅给出一份回执,在规定期限内拿该证明,并带身份证到该地领房产证。此时过户完成。国土局不是没有备案的东西,买卖协议就是给国土局备案的,只不过中介方没有跟您说清楚,过户后只要拿到房屋产权证,契税票和购房发票即可(购房发票上写清卖方姓名和买方姓名)。以次证明您买的二手房上家信息。至于中介要回合同是无所谓的,因为备案的东西在过户时已经交上去了。拿到房产证后,到该地土地局或过户大厅可以查询房屋信息。
一般都是不给的.买私产房在房管局会有买卖协议.公产房,有置换协议.留这些就可以了.你应该留个复印件.不过现在是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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