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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合伙人的构成条件

1、合伙是否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为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 合伙人的构成条件

2,合伙关系怎么认定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合伙关系怎么认定

3,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立个人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你好!?)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立个人合伙

4,如何认定合伙关系的构成

读者方先生:2000年我公司与一机械加工厂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负责提供一个车间,并派出财务一名,乙方负责装修改造、日常经营管理,双方合作进行机械加工工作,利润分成2∶8,合作期限18年,乙方负责保底经营目标为第1、2、3年税后利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如果3年内达不到经营目标,则甲方有权单方解约,改为租赁形式,租赁价格为3万元1年,如果3年内因一方违约致使无法经营,应当赔偿对方最低30万元。现3年期限已到,经营目标并未实现,我方决定将车间拆除,但对方要求我方赔偿30万元,请问,我方和对方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对方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理? 解答:《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由此可见,工商登记并非合伙成立的要件。你方和对方依据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可以将其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本质在于合伙合同,只是我们国家将合伙定性为一种民事主体。就本案而言,可以依据你们之间的协议确定各方的责任。协议约定,在经营目标未达到时,你方有权解除合同,改为租赁形式。由此可见,你方有权解除合作经营协议,这一行为并非违约,因此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 民事法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商自然人)。不是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一般按照《民法通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达成合伙协议(口头的也可以)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就行。是普通的合同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属于其它经济组织;2、由于我国刚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初级市场经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还比较严格,所以一些计划特殊的经济主体在经过改造后以另一种过渡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中,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也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再加上我国尚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以及民商不分家的现状,其它的部门法律法规中也对我国的民商事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所以个人认为其它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除民法通则外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的经济实体,由于其除受民法通则调整外,还受到了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就形成了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我想你是不是在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主体是不一样的。那么,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就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那你想一下,个体工商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这个个体工商户本身吗?不是的,而是其经营者,同理农村承包经营户真正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是其家庭,所以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此,两者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民法理论很多都是有争议的,上述为目前我国学界通说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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