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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最多几个点

八个点,最多了,否则是忽悠。

居间合同最多几个点

2,合同法427条关于居间报酬的支付

首先,对于民事合同,双方约定优先,因此可以自行约定报酬的支付条件。其次,居间是为了促成交易,虽然报告居间,只需要履行报告义务,但是目的仍是为了促成某种目的,也就是判断履行报告义务是否合格还是以是否足以达成委托人的目的作为判断的,所以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只能补偿必要费用也是合理的。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你找的法条是正确的 既然这笔交易没有成功 居间人自然无权要求中介费如果你起诉到法院 法院也会依据427条支持你的诉请放心 这种官司我打过

合同法427条关于居间报酬的支付

3,只与中介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规定如果违反此协议要付给

法律顾问说的没错,如果打官司失败最多也就误工费和中介带你看房中间产生的基本费用,比如,可能是交通费、电话费(这些费用很难判定,也很少),中介费就别谈了,只要你与售房人之间没有成交,就谈不上中介费,但是如果是你与售房人之前签订过合同,之后您违约导致没有成交,那么你需要赔付售房人违约金,之前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所谓的“买卖居间协议的违反条款”根本就不成立,所以也就没有中介所说的费用,无需担心,中介这些伎俩我碰到过,所以别担心!
放心跟他们打 这个协议不成立 你想想 居间服务没有履行 已经取消哪来的什么费 国家也没有这个规定 去物价局也查不出这个收费项目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放心跟他们打 这个协议不成立 你想想 居间服务没有履行 已经取消哪来的什么费 国家也没有这个规定 去物价局也查不出这个收费项目

只与中介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规定如果违反此协议要付给

4,谁能帮我解释居间合同中几点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不管买方还是卖方,只要是委托人有委托行为,且居间人完成促成合同的行为,委托人即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委托方 合同编号居间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以及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第二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条 保密内容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委托方 居间方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5,房产居间服务费是什么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在中介居间服务费一般在1.5,如果是私人开的小中介1个点也要做
居间就是中介的意思,就是为买方卖方牵线的。服务费就是为你服务的费用!

6,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可认定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居间合同法律特征主要有3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希望能帮到你!

7,我是房东 租房期间卖房

您的想法没错。不过这里有几个法律操作点,我跟您说一下:1 您收了租客的定金,您有没有签定金合同?如果您的合同写的是“订金”“预付款”“押金”等字样(反正没有写“定金”这两个字),根据法律,您是不需要双倍赔偿的,退还给他就行。2 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您与租客虽然签了合同,但假如您把房子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按您和租客的合同向租客收租,而您就退出租赁合同关系。您把这原则告诉您的买家,看能不能说服他。3 您可以尝试要求买方向您缴纳定金。您在定金合同可以这样约定:“卖方必须在x年x月x日之前和承租人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双倍赔偿定金。若卖方在期限内与承租人解除合同,而买方在x年x月x日之前不跟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话,则买方违约,定金归卖方所有。”
您可以跟买房人说明情况,如果他有诚意购买此房,您可以承诺他在收到定金后多长时间内腾空此房,否则视为违约,赔偿他多少钱。相反你也要跟他说明,如果你未收到买房人定金,怎么能证明他有诚意来购买此房呢?就象您说的那样,如果他不买了,您与租客已毁约,岂不亏大发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回答来自:百度房产交流团 百度房产交流俱乐部 敬请关注!
是啊,你想得没错。那你就让买房人先给你付定金,具体付多少?多于1倍租客给你的定金,就够了。你把你要收定金的原因跟买房人好好的说清楚,如果他不肯付,那就说明他根本没诚意。 记得跟他说:“收定金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都能履行自己的承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因为如果你收了定金,却不履行承诺,也是要赔给他钱的。
根据您的情况,给予如下回复,仅供参考:要明确您和中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中介机构的性质一般而言只是一种居间人,中介方仅仅是在买卖双方间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的支付。但也不排除中介机构获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进行相关行为的代理。根据您的情况,老房东与中介方签订的合同如果从客观上推定为居间合同,即由中介方向老房东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此,委托人附有向中介方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老房东与中介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有约束您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如果与老房东没有其他合同的约定,则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其实是就是一份租房合同(要看清楚住房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谁,一般而言,中介方不具有授权的情况下,应是以老房东的名义与您签署合同,不可能直接以中介方的名义签署租房合同)。如果您与房东还有其他合同约定,则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可能并非住房合同,可能也是一份居间合同,则您只需偿付有关居间费用,则合同就终结了。如果中介方获得房东的授权代理签署住房合同的话,老房东与中介方之间的合同对您也不具有约束力,您只受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是您与老房东,与中介方无关的)的约束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新房东时,由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来您与老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您只需依原合同按期向新房东缴纳房租就可以了,直到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与新房东续签合同。当然,您现在与新房东签订的合同若是对原租赁合同的确认也没有什么关系,依然有效。第229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租赁物由于买卖变动所有权而影响承租人的权益,破坏承租关系,比如新物权人不让承租人承租等不利于承租人的情况出现。但是,基于您的利益考虑,完全可以主张新合同按照原来合同的租金支付,而不需要提高租金。当然,如果新合同作出对您更有利的约定,也是允许的。事实上是您与新房东不再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执行,协商解除原来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再约定新的租赁合同。对于中介方主张您与新房东之间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种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的,除非中介方是房屋的所有者,否则无法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处分。因此,对于中介方的主张无需担忧,您仅需理清上述事实里面,您与中介方签署的合同是什么性质,权利义务是什么。并牢记“合同一般情况下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第三方同意。”由于您提供的情况不是很具体,所以仅能作出上述种种判断,仅供参考,若尚有疑惑可与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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