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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从法律上死亡,各种身份关系消灭,遗产继承开始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可以建立外交关系 承认国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 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约

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3,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1,法律效果的着眼点在于立法的目的以及法的实施,它的角度是宏观的,即从整个法律的实施角度来看社会实效。 2,法律后果应该是着眼于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它的角度是微观的,也就是说它产生于具体的某一法律行为本身。

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4,民事判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可分为民事判决宣告后的法律效力和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对于准许上诉的民事判决,在宣告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民事判决向当事人宣布后,至上诉期届满之前,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得改变或者撤销判决。㈡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民事判决生效后,具有下列法律效力:㈠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 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5,如何理解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4、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6,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法的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大神们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蕴涵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与范围)的作用力。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法律效力是一种蕴涵着的指向力量。(2)法律效力是法律中所蕴涵的力量。(3)法律效力总是相对于一定的对象的力量。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区别:其一,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一种特性,它表达的是“应当怎样”的概念。法的实效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它表达的是“是怎样”的概念。 其二,实效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地被它可以对之适用的人民所遵守,而效力问题涉及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资格或值得人们去遵守。 其三,法律效力存在着有效和无效的性质上的区别;法律实效则主要表征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其四,法律效力具有静态性和抽象性特征;而法律实效具有动态性和具体性特征。 其五,法律效力是一个评价性问题,而法律实效是一个描述性问题。 联系:一方面,法律实效以法律效力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法律效力以法律实效为直接结果。 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一个相对于立法目的而言的法学范畴,它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 区别:其一,法律效力是一种抽象的静态存在,法律效果则是一种客观的静态存在。 其二,法律效力包含着对社会发展的预想目的,但更多的是对主体行为的指引力,法律效果则是主体对社会发展理想的固定化,是主体行为的结果状态。 联系:其一,法律效果的产生过程也就是法律效力中目的的实现过程。 其二,法律效果的评价只能以法律效力中的目的内容为标准 法律效力与法律效益。法律效益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 区别:其一,法律效力是一个抽象的、静态的实体存在,它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法律效果是一个动态的具有某种客观性的关系存在,它以法律实施 的结果与社会主体需要之间的效用关系为主要内容。其二,法律效力只有有效与无效的性质上的差异,法律效益则具有利益大小、满足程度等数量上的区分。 联系:一方面,法律效益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间接地导致了其法律效力的合理性评价。另一方面,法律效力必须以法律效益为核心来调整自身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与范围。

7,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义务为条件。(3)债务人的人身限制。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中,自然人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限制的范围包括迁徙限制、通讯与通信自由的限制、接受法院的传讯与庭审、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接受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的询问等。在上述措施不足以维护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时,法院可以羁押债务人。在法人破产的场合,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人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人身限制作为对法定代表人的一项义务要求作了规定。按照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债务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决定,承担上述义务的人员可以扩大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到期。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申报债权。债权加速到期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显有差异,关键在于破产程序是最终的债权实现机会。当然,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计算其债权额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担保物变卖或者处理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发生破产财产保全的效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应当申报债权。未经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法院正式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后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各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均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能主张权利。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为此,新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之债务人的义务,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收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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