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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合同法

按原合同价格交易

经济学合同法

2,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合同法全文

3,经济合同法182条是什么

只有合同法,没有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经济合同法182条是什么

4,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五大内容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哪如下五大内容: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五百二十一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一共四十七条,没有所谓的五百二十一条,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niuhaomn - 经理 四级”这位,你怎么想的?我看你才有意思呢!中国的哪部法律规定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了?除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三种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其他的没有强制性规定!我只知道在中国当事人不可以事前选择法院管辖,这样的条款才是无效的!拜托,看懂了法条再出来说话!再来回答提问者的问题:这样的合同除了违反现行法律的条款无效以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当然,如果核心条款违反法律,那么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在此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

6,经济法合同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 要约。2) 要约。因为不知道甲是否同意。3) 不。洪水是不可抗力。4) 不可以, 合同不可单方解除。5) 可以。乙违约。
1\要约;有标的、有价格、有数量,符合要约的具体性要求。2、反要约;变更了价格内容,所以是新的要求,又称为反要约。3、承诺的迟延;由于是发出时间晚了,是否有效要看对方是否同意的。4、不成立。洗衣机厂要求立即回函,也就是设定了期限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而商场回复晚了,商场现在有权拒绝这个承诺,使之归于无效。本案处理的最好方法是:合同成立,但部分有效。也就是100台以内有效;超出的无效;因承诺迟延造成的损失由商场自行承担。

7,求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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