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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关键。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保险法》第十二条仅对“保险合同标的”作了定义,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两者在法律上进行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该条款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有利于弱势群体权利义务的保护。所以说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二、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人也属于物的范畴。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点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作出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排斥人身保险合同对该条款的适用。所以说人的寿命和身体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身不是物,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人身 保险合同 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 诉讼 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 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 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 合同成立 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 合同生效 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二、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关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怎么解决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是对人生命以及身体权设立的险别,购买人身保险对投保人以及受益人都有相应的限制,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要仔细审查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保险责任时间是否在保险期内,如果较为复杂最好请专业 律师 解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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