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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修改的实质在于使修改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修改后,当事人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修改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修改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修改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修改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修改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修改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新规定是什么

2,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行为违反的禁止规定只针对当事人一方,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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