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约定只要不触碰法定底线即可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最先适应哪个

你应当这样理解:合同类法律规定中,法定是下限,只要你的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优先。
不能。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就是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的约定,不受保护。如果约定了超出法律的条款,相关条款,甚至合同本身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最先适应哪个

3,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简答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4,合同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这是他们的联系。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他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相对性,即,它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对于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是无效的,除非第三人同意或者是第三人纯或利益。其他社会关系就相当广泛了,有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他们的区别就太多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此外的就是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范畴了。

5,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的区别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叫法宝解除;如果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在先的,就是约定解除。如果是合同,也是同样。
 合同约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区别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约定与法定的关系是什么

1.法定大多数法律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监事任期为3年。(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先法定后约定(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4)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先约定后法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赡养抚养等; 约定义务是基于合同等民事协议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 法定义务是高于约定义务的,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约定义务主要发生在民事、合同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活动中,一旦双方的约定成立,该约定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守约方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其履行。

7,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物权法定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上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概而言之,系由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威海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同时,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还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确定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1) 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表现在当事人合意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表现在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合同法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这一种效力简单地概括就是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法设定了许多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都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加以改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在性质上是部任意性的法律,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合意以法律效力,并使当事人有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充分贯彻合同自由原则。2) 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在法理上应该说是自然的,双方的合意即能在双方间构成法律,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我国的实际,确定合同自由原则还有以下意义/原因:1) 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在竞争激烈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的充分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的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的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是相互统一制约的,统一于经济生活
物权法定说的是物权种类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合同自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提前下双方当事人有缔约与否和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但物权法定即是强制性法规。例如双方订立一抵押合同。是否通过合同即产生抵押权?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抵押权的内容?并不如此。权利的产生及内容均由法定。二者也不是全然隔阂,最典型的就是让与担保和地役权。前者尚且有所争议。但地役权的内容,例如持续期限,实现方式什么,均是由双方已合同的方式加以规定。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东西在于海商法上的承运人留置权,有兴趣可以去了解下,结合合同法315条和物权法留置权条款。厦门海事法院曾有判决即认为,海商法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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