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约束力如何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约束力如何

2,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3,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之平等,主要指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无论任何主体,放到了合同关系中,他们就是平等的双方,没有主次之分。合同之自由,包括合同内容之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便可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订立何种、如何订立合同等。公正表现在法律对违约等行为的束缚力,只要是明确的合同关系和内容,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而这些都是法律框架下的体现,法律是这三者得以存在的前提,因而是法律约束力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4,一份合同要怎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定要公证处公证么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但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置权,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置权,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关于合同的约束力

很乐意为你解答: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是平等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为了一定的目的(标的) 意思表述一致(自愿平等协商的) 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 是协议,又叫契约(有的把合同归入契据类,契约和条据) 合同字面意义是:验合相同,合则相同。 法人的合同必须有合同章,否则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提问,或者留言,认识你很高兴,我姓张,做幼儿教育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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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在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其构成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运输方式、付款条件、质量标准、诉讼方式、争议管辖等。约束力:1.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在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签订的合约。 2.通过抗辩权的规定保障义务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出现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履行不当的情况,非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向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4.违约情节出现首先应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5.合约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平、正义,不触犯法律,原则上法律尊重合约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延伸:《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约束力简而言之就是对权利的制约,限制权利的权利。合同的约束力来之双方的约定,当然了,这个约定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法,还可能被制裁。就这么简单。细化的话就看合同形式不同也有所不同,大同小异,

7,要约的拘束力是如何规定的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它的约束。对于受要约人而言,其取得承诺资格。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前者是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后者又被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照要约进行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在要约未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在符合生效条件时也可以撤销。当然,如果要约人错误地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要约的形式效力方面,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其拘束,对该声明是理解为仅仅是要约人可以自由地变更要约的内容或者撤回要约?抑或理解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人也不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的权利,他人所为的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其二,承诺的权利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其三,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其所收到的要约,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明确拒绝或者超过有效期间不予承诺,都会导致要约失去效力;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单方注明不为明确拒绝即为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同样不对受要约人产生效力;如果要约人于要约外寄送物品或者直接以寄送物品的方式为要约的,受要约人也没有接受或者保管这些物品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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