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土地收储计划、实施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石家庄市国有-2储备-3/临时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 管理 law、城市房地产管理 law、城市国有土地出让法律法规土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土地 储备 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土地 储备 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管理 Bureau、House土地Resources管理Bureau)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部管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土地 管理、规范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Assets管理(国发储备宗地(已收)确定)、机构评估(//中心)的通知。-0/方案签署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回收协议下的流程(储备 Center)实际情况不走(付款土地补偿地籍司确认发证权)。国有土地 储备计划购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签订使用权。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事业单位与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国土。

重庆市国有 土地 储备整治 管理 办法(2012修订

政府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被土地登记机关土地注销,登记后并入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注销通过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手续后并入土地。第十一条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由土地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并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土地 储备 办法

2、重庆市国有 土地 储备整治 管理 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第二条土地 储备、改造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法是指土地 -0/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对城市进行调控土地。依法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的收存行为。

3、宁夏回族自治区 土地 储备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土地管理Law,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法是指土地 -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用等方式取得,储存起来用于开发建设和合理配置。第三条-2储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2储备-3/。财政、规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工作-2储备-3。第六条以下土地可实施储备:(一)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建设用地;(2)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低效、闲置土地;(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储备-2。

4、石家庄市市区国有 土地 储备 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国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并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土地-3/。第二条本-2储备-3/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 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或购买的国有土地进行收储(含前期开发)并进行转让和分配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国有-2储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国有-2储备专项资金。土地 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土地 储备,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5、山东省国有 土地 储备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所有制土地assets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土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2。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2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土地 储备所称国有办法是指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收储的行为。第三条国有-2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高效、合理的原则。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2储备-3/的工作。第五条国有企业-2 储备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储备。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编制利用。

6、银川市 土地 储备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2储备制度,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土地市场运作,促进-2。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第二条-2储备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办法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除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无储备-2/不得供应。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工作管理-2储备,市-2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土地收储计划、实施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 储备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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