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备案法律规定,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已备案在法律上起啥作用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0 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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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已备案在法律上起啥作用
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受合同条款约束。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备案吗
法律分析:必须备案,1、备案项目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业主委员会已经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一般是需要向房管局等部门进行备案的,备案的材料需要大家准备好,以便备案能顺利完成。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备案的相关规定在哪能查到啊
还是我来告诉你吧!物业公司备案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到你们县或市里的建设局去问,里面有一个物业管理科主管物业公司;有问题你都可以去那里具体咨询。
4,怎么证明物业合同备案了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一般是需要向房管局等部门进行备案的,所以去房管局申请可以查看,或者让物业提供备案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物业管理合同备案需要什么资料不是前期的
备案所需资料一般有:1、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 物业管理资质复印件;4、该市所接项目合同书;(有的市是先有物业接管项目,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再备案的)5、该市分公司人员配置、相关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6、办公场所证明等具体可咨询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房管部门或城建委)
6,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必须到物业公司备案
租赁合同并不需要在物业公司备案,但是租赁合同需要在派出所备案才被法院采纳,所以鉴于你的情况建议去派出所询问开局证明,也许可以解决问题,如果他不在派出所备案属于违法出租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通常情况下应该到物业公司备案。
7,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多久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什么工作?没有吧,签订合同之前要到物业处备案登记,去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合同签订之后应该没了物业服务合同不备案当然有效,只是不受主管部门监管,你的收费只能按照备案合同的价格收取,如果业主提出异议你的收费标准如果高于原合同标准,属于违法。
8,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需向哪些部门报备
物业公司需要至县级以上的建设局或房管局、物价局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我国物业管理的7大制度中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才能做到合法经营。我国价格法规定,物业费的收取必须物价局备案,今年发改委放开物业服务费收费,就是以合同价进行备案,一改原来审批为备案。根剧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的签订是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的!你的合同应属于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开发商应是招标的主体!在进行招投标是要在当地的房地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最后在房地局备案就可!建议具体咨询下当地的房地局物业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只需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房管局或城建委)备案就可以了,但如果该项目是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包含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这部分内容一般由物业企业代为起草拟定。根剧《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需要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公开招投标,开发商是招标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费用构成、收费标准等,该合同需同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备案。
9,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界限
首先由约定的一约定,无预定的请参照下面的物权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会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界限主要是看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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