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1根据合同法 I阅读,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100分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答案,法学专家不厌其烦的回答第一个关于合同法的问题有法律依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然,我们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法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分条款中有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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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B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应属违约。但在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甲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B公司还是应该先支付加工费,A公司也有义务发货。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A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改,可以得知A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乙公司有不安抗辩权和中止履行义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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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对方只能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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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合同2。自知道取消原因起一年内索赔,即自2008年10月3日起一年内索赔。3.因解除原因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4.基础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缺乏某些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当然是绝对的,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欺诈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可承受的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1233。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消灭。(3)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1)老李灿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在有证据证明后按照合同法的内容向义务人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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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CCA考试中,LW中的-0一直是考生掌握的难点。为了帮助你理解这种难懂的知识,下面深空网列举了几个经典的例子供你练习,并做出相应的详细说明解析。1.abeissuedannivitationtotenderforacutractandbusambmittedherterms . a . abemadeanofferandbeamadeacounteroffer . b . abemadeanivitationtotreatandbeamadeanoffe RC .他提出了一个被接受的提议。botabeambendayinvitationstotreat答案:b本主题考察要约与邀请之间的区别,邀请是要约的一个主要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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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有法律依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销售合同是一个双向合同。油厂在履行了义务的前提下,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法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分条款中有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特别注意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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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 I阅读,合同已经成立。a的行为不满足撤回要约或取消要约。详见合同法第17、18条。2如果不成立,甲方的这一行为构成要约的撤销。3从收到要约之日算起,4是逾期承诺。见合同法的第29条。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他不接受,否则承诺是有效的。1.撤销A机构的消息在要约到达之前并没有进入乙方的控制范围。2.没有建立A的报价已被撤回。3.从要约到达之日起有效。5.没有特殊情况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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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可以取消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钱某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孙,不存在救灾扶贫的赠与合同,钱某可以撤销赠与。2)钱不能撤销赠与,因为任何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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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自己的电脑借给王,王以当年市场价格卖给张。当张买这台电脑时,他不知道这台电脑不是王的,得知此事后,告知张某电脑归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归还。张不服,二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院根据张的请求,追加王为第三人。问: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分析: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是张某以市场价购买,不知底数,交付使用,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就这份合同而言,根据上下文,陈只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解除合同,所以这份合同应该还是有效的,本案将判决陈某要求返还电脑,并通知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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