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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房屋产权纠纷问题

起诉,要求法院裁决。

家庭房屋产权纠纷问题

2,请问有关房产纠纷的案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权利是以房屋登记为准,就是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

请问有关房产纠纷的案例

3,与房产有关的案例的法律检索

从我角度看,丙是完全按属于善意第三人的,他不需要赔偿。甲可以追究乙和房管局的责任,要求他们赔偿。
甲应诉乙盗窃、房管局渎职,收回房产所有权。

与房产有关的案例的法律检索

4,关于小产权房屋在法院民事调解后确认所有权的一些法律疑问 搜

你好,协议约定的很明确,得按照协议履行。两个被告死了,按照继承处理。
你好!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现在有权,已经有了调节书,就协助过户,不行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调节书,申请法院执行 甘肃TOP家教 gsedu top如有疑问,请追问。

5,关于承租房居住权纠纷

这份协议当然有效,因为你的父亲已经让她户口进来了,那么她就拥有居住权。
承租房有户口是有居住权。承租住房: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

6,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几年前父母出首付为我按揭了一间商铺,房产证是我的名字,贷款是由房租还的,现在家里其他人也想分到这间商铺且要告我,他们能赢吗 他们想分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你是物权所有人,他们怎么可能赢呢?
你们是私下成交的没有任何协议吧,没有体现价格和交付日等等的任何条款,理论上说已经更名为你的名下,就不可能在反悔了,没有什么胜算,只能说无理取闹了这一建议而已
你爷爷把房子更改成你名字的行为,是一个赠予行为,而赠予行为是不可逆的,从房产证过户那一刻起,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完成后,你爷爷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与这赠予行为已经没有关系了,不论他有什么理由,都不能把房子拿回去了,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房子已经确确定定是你的房子了,你因为你爷爷的赠予而获得房屋的产权,这房子跟你爷爷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他是没有胜算的机会的。他否认赠予,法律上是不会承认的。民事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你们有他同意的证明,他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而他不可能有他当时否认的证明,因此法律是不会支持他的,

7,民事纠纷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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